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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状况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文献综述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前期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的商品;同时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则不再办理相关业务。通关一体化改革最本质的变化是从根本上打破了中国固有的地域限制和关区的行政界线,搭建起”一中心、四平台”,海关将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及执法标准为广大报关人服务。

一、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的历史发展状况

研究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实施状况,必须了解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历史发展状况。各学者的研究中,杨帆(2015)指出,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通关便利化的建设,不断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在制度建设与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我国已逐步实现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的区域通关一体化,逐步建立起了申报平台、审单平台、风险防控平台和通关作业平台的统一化,赋予了企业在选择申报地点、查验方式、通关模式上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了降低门槛、减少环节、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等目标。

宗合(2015)指出,2014年7月1日,我国京津冀地区率先实现了通关一体化;2014年12月1日,长江经济带区域和广东地区实现了通关一体化;2015年5月1日,东北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实现了通关一体化;2015年7月,包含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东北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覆盖全国的五大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大海关正式形成。通关一体化通过管理体制的创新,从根本上打破了地域和关区的行政界线,被誉为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革命性的变革。

刘晓伟(2017)指出,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前的通关流程是串联式的,货物通关放行必须在查验纳税完成后才可以,耗时较长,势必会降低通关效率,改革后,货物申报只要通过准入风险排查就可以放行,税款缴纳等事宜可以后续再处理,通关效率相较于改革前极大提高和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前,企业报关报税逐票进行,每一票都要归类、审价、计征税收,现在主要靠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实行批量审核和税收稽查方式,监督税收入库;改革前的风险管控程序不清晰,改革后海关风险的管控分为两部分,前期对准入风险进行管控,后续对税收征管风险进行管控,为弥补现场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不足,海关加大了”三查”(稽查、核查、侦查)力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税费征收的完整性,防止偷逃税及骗税行为的发生。

此外,金懿(2014)、关宣(2015)、王珉(2017)也对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的历史发展状况进行了相关阐述。
二、海关通关一体化实施现状及影响

肖力(2014)表示长三角地区五个海关正式率先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以来,总体运行稳顺畅,得到海关总署领导充分肯定。区内五关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起步一公里扎实迈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势初现。

海关通关一体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学者张莉萍(2017)指出,海关通关一体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有:海关监管中的各自为政阻碍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全面推行;通关效率低下,通关服务质量不高;进出口岸部门协同配合力度不够,实行串联执法;物流因素制约区域通关一体化。

至于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影响,吴祥宇(2016)认为,京津冀地区、广东地区和长江经济带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其报关单量将占全国海关总报关单量的80%左右,改革的受惠企业、受益力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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