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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经济学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正文

基于“替代国”视角下我国遭遇反倾销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9 10:06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入世15年,如今的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全球第一大贸易国。这一路走来,步伐迈的稳健却也艰辛。由于中国经济与贸易迅速发展,”中国制造”质优价廉的名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采用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壁垒等方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加以限制。甚至,屡屡质疑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采用”替代国价格”制度,即便《入世协议书》中第十五条条款中协定的时限已到,仍有诸多国家表明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近几年我国仍遭遇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出口商品种类增多,数量虽较之前有少许减少,但仍是全球反倾销的头号对象。但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也积极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维护我国企业利益。所以,积极研究反倾销相关制度和规定,了解全球各国及地区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及原因,找到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十分必要。尤为特殊的是,根据我国加入WTO时协定的《入世协议书》中的规定,2016年12月之后,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不适用于我国生产和贸易。然而在此关键时刻,欧盟、美国、日本纷纷表态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这样严峻的态势下,剖析替代国制度,找寻合理反抗的措施是必要的。

二、文献综述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的文献综述

我国自入世以来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出口企业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全面的研究。杨连星、李海龙(2015)在文章中表示:与中国出口快速增长相伴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中国出口摩擦也呈现急速上升趋势。根据调查数据显示:1996至2013年,随着WTO的成立,传统的关税壁垒已经逐渐丧失其重要地位,加之反倾销成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在第二阶段对华反倾销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年均维持在40件以上,这也充分说明在中国出口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对华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贸易的可持续增长形成了较大冲击与阻碍。[1] 洪丽明、潘宇超(2015)提出:我国目前遭遇反倾销的频率高,在2013年占全球的26.1%;受到反倾销的商品范围广,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所有行业,甚至扩展至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反倾销数量增加。[2] 薛莹(2015)在研究得出:近年,欧美、韩日作为反倾销调查发起国,曾多次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发起调查,我国逐步成为全世界遭到反倾销最多,影响最大的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至少有150亿人民币。[3] 张琳,姚海华(2014)表示:从1995-2013年,中国累计遭遇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指控案件989起,遭遇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制裁案件717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指控和制裁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21.9%和24.8%。从反倾销指控案件数量占指控国的比重来看,印度、美国和欧盟分别为22.9% , 23.0%和25.1%;从反倾销制裁案件数量占制裁国的比重来看,印度、美国和欧盟分别为24.9% , 30.1%和28.3%,表明印度、美国和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指控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因而中国在应诉来自于此三者的反倾销指控时须予以高度警惕。1995-2013年,中国累计对外发起反倾销指控案件211起,对外实施反倾销制裁案件164起。与国际社会频繁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形成巨大反差,中国在主动对外进行反倾销出击方面的力量整体上比较薄弱。[4] 安礼伟、高松婷(2016)对提出: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增长较快,但总体呈递减趋势,且反倾销涉案国家/地区较集中,但贸易报复现象不明显,反倾销涉案产品多属倾销易发产品,且集中于化工产品。另外,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较为谨慎。[5]张若思(2016)在他的研究中指出:从1994年到2015年之间,印度总共对我国发起了180多件反倾销指控,一跃升级成为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究其原因,一是中印之间关系尴尬,印度的一些高官以及媒体甚至大肆鼓吹”中国威胁论”;二是印度对其国内企业的保护政策;三是印度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6]

对于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王泗奇(2016)研究我国出口遭遇反倾销现状,提出我国加入WTO时间较晚,真正参与WTO贸易争端实践以及世界贸易立法较少,长期以来,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相对落后。[7] 薛莹(2015)表示: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失调、我国企业对反倾销指控能力不足、中国被认定非市场经济是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3] 洪丽明、潘宇超(2015)也表示:国外原因:世界范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欧美对华歧视政策、遏制中国崛起战略等。国内原因:产业结构不合理、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我国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和环境管理纰漏等。[2]

(二)替代国制度及其不合理性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替代国制度的由来,王争鸣(2014)在研究中提出:之所以要采用替代国制度,是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里,一些产品的生产并不遵循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规律;受诉商品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其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以及生产受诉倾销产品的各生产要素的价格都不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因而这类国家的价格和成本资料是不可靠,该制度的由来以及理论基础便是如此。[8] 陈立虎(2002)提出:《GATT47》为何要在条文中规定一个”国家垄断贸易的国家”(后来转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并明确提出对此类国家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确定倾销并不适当呢?原因有三:第一,总协定是多边贸易体系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其第六条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这一理论为基础的。它必然要求:贸易企业应是完全独立的,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能自主地对市场信息作出灵敏的反应;政府应减少甚至取消干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以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第二,在起草《GATT47》之时,曾邀请力量较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参加,因此草案中涉及到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包括第六条第一款)。苏联最终没有参加GATT,但这些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设计的条文仍留在GATT之中。第三,《GATT47》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除了体现缔约方的权利义务之外,也追求缔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在当时,世界上的确有一部分国家的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受控于国家的。因此,在这些国家与市场主导经济的国家处于同一”游戏圈子”之中时,后者必然要求区别对待,以求得双方利益的平衡。[9]

对于该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存在问题,国内学者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王争鸣(2014)认为改制度存在一定弊端:替代国制度缺乏可预测性和科学性,且替代国价格具有极度随意性。另外,替代国方法下的某些实践,剥夺了被告的基本权利。[8] 关好彤(2015)也有类似的观点:从政治角度,该制度是对我国的贸易歧视。从经济角度,该制度有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实践中的不可行性和结果的不公平性。[10] 郭祥发(2010)也有类似的观点:替代国制度违反法律可预测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11] 余盛兴、凌希(2016)研究表示: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选择和替代国价格上存在较多问题,如确定替代国的方法不当、选择替代国的变数太大、替代国价格来源不确定、劳动费率计算混乱等。这样一来,美商务部可以随意操控税率,另外这也加重了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12] 叶惟(2008)也发表了观点:替代国制度对中国十分不公平,选择审核替代国的方法不合理,并且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如此一来,我国企业应诉和经营成本提高,出口企业产品积压转国内市场,加剧国内竞争。另外,如果反倾销屡屡成功也会影响外资在中的投资环境。[13]陈福华(2016)在其研究中指出:替代国制度被滥用存在其不合法性,另外对我国设定的市场经济标准过于严苛,存在不合理性。[14]

(三)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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