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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际油轮油污赔偿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外文翻译资料

 2022-09-02 09:09  

英语原文共 8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接受国际油轮油污赔偿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摘要

国际油轮油污赔偿制度已经成功地为其成员国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充足和及时的补偿。 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接受这个政策的态度有差异。 本文旨在解释接受此制度的三个主要因素,包括:(1)经济发展水平;(2)面临油轮漏油的风险;(3)相关的经济负担和遵守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利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和有序概率回归模型,本研究发现两种模式导致中产和高收入国家具有较高的接受程度:(a)那些面临的石油泄漏和低经济负担的中等风险的国家;(b)那些面临着石油泄漏的风险很高的国家。 研究表明,一个具有高面临油轮漏油风险的国家,如中国,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改善使其可以更乐于加入IOPC基金,以为潜在的污染受害者和海洋环境提供更好的保护。 这项研究的结果也可以被应用到其他正在考虑是否接受国际油轮油污赔偿制度的国家。

关键字

国际补偿机制; 油轮石油污染; 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 有序概率法; 中国的做法

1. 介绍

目前,国际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三级结构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见表1)。 在第一级内,责任严格的强加在造成石油污染的油轮所有者身上。 这个责任,由船东责任保险公司担保,根据船舶吨位限制。 任何超过污染损害赔偿在第一级保护限制的污染事件由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提供保护,其被1992年基金公约资助。 目前,最大程度的二级补偿是2.03亿特别提款权(SDR)。1超出这些限制,可能受到从2003年补充基金公约上提出的第三级保护,它扩展了赔偿的上限达到7.5亿特别提款权。

表1. 国际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层(由船东)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协议和2000年修正案(1969/1992 CLC)1976/1992

第二个层(由石油公司)

1992年国际公约建立一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1992年基金公约》)

第三层(由石油公司)

2003年的协议建立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1992(2003补充基金公约)

这三层补偿机制,利用股份船东和石油接收者的财政收入保护污染受害者被认为是成功的[1]。在全球的批准批准中可以看到它的成功。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14个国家批准了《1992年基金公约》。 在这些国家中,有30个国家也加入《2003年补充基金公约》。 然而,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表现出相同的态度来接受此协议。 批准这些条约的五组国家的地理位置所示图1。 从图中很明显的表明,仍有大量的国家有非常低的接受程度(即接受很低水平。 ,一组编号不到3)。对于某些国家,如美国,参与率较低是由于他们国家补偿制度下的高度限制。同时,许多面临较高的油轮漏油事故风险和低的国家赔偿限额的沿海国家没有高的接受水平(他们没有加入第2、3级公约)。因此,如果发生重大的石油污染事件时,这里有一个风险:这些国家的污染受害者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补偿。 面对这样一个在接受程度上有较大提高的补偿制度,探讨促使其高度接受的主要因素是有意义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中国沿海地区面临非常繁忙的油轮运输。这加剧了石油污染的风险并可能带来沿海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坏[2]。 然而,中国尚未成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国内赔偿基金成立于2012年,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提供补充赔偿[3]。 然而,这一国内赔偿水平远远低于国际公约在第2和3级所提供的水平。因此,中国认为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为其污染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是有必要的。

本文研究对国际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高度接受的某些国家在逻辑和统计水平之间的关系,并且确定这种高接受程度的主要因素。通过结合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和有序概率模型得出结果。我们的结果表明,富裕的国家,即那些比中等收入国家有更高收入的国家,当面对高风险或中等风险情况和对坚持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有低经济负担时,将显示高的接受水平。这些结果可以帮助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在考虑是否接受《1992年基金公约》的必要性。

2.理论背景

很少有研究解释了对油轮石油污染国际赔偿制度接受程度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表的一份报告,为国家决策者提供了一系列因素来帮助他们评估加入这些约定的优点[4]。本研究的目的,其中的两个是解决面临油轮漏油的风险,和遵守约定的相关财政负担。 此外,我们还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分析这三个因素如何决定高接受率。

2.1 接触油轮漏油的风险

石油泄漏的风险被定义为泄漏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产品[5]。高度暴露地区的国家不仅有很高的石油泄漏概率,如果发生重大石油泄漏事故,也可能面临灾难性的损失。采用1992年的国际约定可以为石油污染受害者提供实质性的经济补偿[4]。 此外,如果一个国家是协约的成员国,遭受重大油污事件的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会由协议成员国共同承担[6]。因此,面对高风险石油泄漏的国家更有可能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或《2003年补充基金公约》。

2.2 财政负担

成为《1992年基金公约》或《2003补充约定》的成员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例如,《1992年基金公约》的成员国,任何进口超过150000吨石油的国家的船只在港口内停靠必须每年支付资金给IOPC基金。2总的来说,支付的资金与进口原油和燃料油量成正比。3加入这两个公约可能对那些要求经济负担较低的国家有特别的好处,即年度进口,原油或燃油量低,但可能容易受到大型油轮漏油事件的影响[4]。 这是因为加入这两个约定确保实质性的补偿,但是没有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 因此,那些要求较低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面对潜在的高风险的国家,更有可能表现出对这两个协议较高的接受程度。

2.3 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政府批准的相关约定。首先,该协议旨在为缔约国提供足够的和及时的赔偿。一些学者认为,污染索赔在贫穷国家总是可以比发达国家更小,成本更低[7],从而使有些国家不愿批准使其有高经济负担的国际公约。其次,薪酬制度也与环境保护和保护策略密切相关。因此它可以激励当事人控制和减少污染,进而将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8]。富裕的国家可以比穷苦国家进行更多的保护活动[9]。此外,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富裕国家的人比那些在贫穷国家的人往往有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10]。这一发现按照“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概念,其认为注意环境问题,从而提高环境质量,在增加到某种程度后将使社会变得更加富裕[9]。 因此,富裕国家能够批准更多的环境条约[11]。 最后,虽然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缺乏经验证明,但越来越多建议表明,他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12]。根据波特假说,更严格的环境法规不会必然阻碍竞争优势。相反,正确设计规定实际上可能会增强竞争力[13],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一些富裕国家愿意采取严格的国家或国际环境条约来保护他们的环境,无论成本多高。因此,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尤其是那些面临潜在的高风险石油泄漏,可能表现出更高的接受程度。

对五名专家意见调查中的上述三个因素的选择进行了预测试,特别是知识和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广泛经验的专家意见调查。他们包括来自世界著名的海事大学的海事研究学者,一名来自海上安全管理局溢油应急技术中心的政府官员,一个领先的宝洁公司的索赔主任,海事调查和咨询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在中国主要的海事律师事务所的海事律师。

总体而言,预计风险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补偿制度接受程度呈正相关,而财政负担与国际补偿制度接受程度呈负相关(假设1)。此外,它还预计发达国家具有高的接触石油泄漏的风险,特别是那些没有沉重的财政负担并且遵守有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可能有更大的动机去接受高水平的国际补偿机制(假设2)。有序概率模型被用来测试这些假设,找出这些因素对接受的水平的影响。

3. 数据和方法

3.1 测量和数据来源

首先,国民人均收入(人均GNI)衡量经济的发展。2010年世界上125个国家国民人均收入被世界银行收集在2012年出版的世界发展指标中[14]

其次,经济负担是指由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支付和非成员国的潜在支付。考虑到国际和国内的贸易,支付总额与石油量成正比。由于国内贸易数据不可用,本文使用的进口原油和燃料油量来自国际能源署机构的2010年116个国家石油数据库[15]并且间接说明财政负担[16]。并且年度支付对补充基金的补充也不考虑,因为如果进口数量成比例低于某一值时,它与进口石油量不成正比。

最后,对面临油轮漏油的风险,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资料编号:[147536],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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