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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土地流转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4 07:06  

文 献 综 述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流转权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响应党的号召,各地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流转市场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成熟,农民权利保护意识较弱等原因,造成流转效益低下,流转价格不合理,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从而侵犯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理土地权益,对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1.1国外研究综述

相较于我国土地国有化,国外土地一直是私有的,因此他们并没有”土地流转”这个概念。更多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土地交易”。

国外较早的关注土地流转的问题,并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献体系。马克思的地租论中提到土地产权的本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法权关系,并且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形式就是地租。罗纳德#183;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产权理论一说即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属于谁,都能够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达到最好的效果。一旦交易成本大于零,那么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果。伴随着人们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其内涵也变得更加丰富。哈罗德#183;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指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帮助人与人之间形成合理的相互交易预期。曼昆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土地是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但当市场出现滞后和盲目等问题时,土地交易也会被波及。

各国土地交易模式也大不相同。在美国土地流转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不涉及所有权。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十分完善的情况下,美国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度能够让土地在市场有序交易;法国的土地流转注重实施土地集中政策,国家通过政策的颁布,由公司来收购区域化的土地,最后转租给农场。形成了特殊的以中介组织来规范的运作;日本的土地流转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正式的是指在政府的管理下由日本法院系统,国家政策来统一管理,非正式的主要是社会规范,个人信仰以及各地风俗。两种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土地流转的发展。(关谷俊2004)

1.2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历很大的变化。包婷婷(2013)认为改革开放之前,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益很少,只有劳动耕作的权益和小部分土地收益所得,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更别谈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意味着,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流转仍然是被禁止的。1988年宪法将这一条禁令进行解除,承认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但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体的部分处置权由国家归还集体。真正允许土地流转大规模化进行是在1993年之后,土地使用流转权的提出和实践。此后在我国各地都因地制宜发展形势多元的土地流转,从而发展当地农村经济。何虹(2012)指出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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