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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中国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会计核算方法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01 08:05  

文 献 综 述

一﹑中国企业营业收入会计核算研究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核算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8212;收入》(2017)概述,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与之前的准则对比发现,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在于”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会计准则14号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会计准则14号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5个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而”五步法”分别为:(1)识别客户合同#8212;#8212;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新会计准则14号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和合同变更;(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8212;#8212;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3)确定交易价格#8212;#8212;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8212;#8212;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8212;#8212;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二)中国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理论与实务

曾德超(2005)提出,稳健原则是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即在确认标准、计量和记录方法、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均应体现稳健的要求。不论是传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还是陆续出台的新的会计准则,无时无处不体现着稳健的原则。同时,袁卓霞(2007)针对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核算也指出,在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方面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较具有显著的差异,实际操作中需要对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实务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欧盟企业营业收入会计核算研究

(一)欧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核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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