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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权后农民财产收益增加及分配问题的探讨开题报告

 2020-07-17 10: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不良影响愈发加剧,我国农民的收入渠道在这种经济状况下需要拓宽。从农民的收入构成来看,农民的收入由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构成,其中财产性收入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农民收入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一部分。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性界定

刘淑清(2014)[1] 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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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是确权后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益的增收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的经济发展在提升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拉开了城乡收入水平的差距。尽管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有提升,但从绝对量上来看,农村的人均收入额远不及城市的人均收入额,因此国家提出要解决”三农”问题来促进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为达到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就必须要提高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又是最具有增长潜力的一部分,因此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收问题非常值得关注。为了切实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国家落实了一系列工作,其中确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由于确权能够完善我国农村的产权制度,通过明晰产权促进农村土地以及房屋的流转,以此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确权后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益的增收问题。

本课题在确权的背景下,研究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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