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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管理学类 > 会计学 > 正文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C2C的意思是消费者个人间的电子商务行为。

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令自己心怡的商品,这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我国C2C模式发展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十余年里已经形成一定规模,C2C模式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增加就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税收问题。

我国C2C市场上占比最大的是淘宝网、易趣网和拍拍网。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 2015年中国C2C购物网站市场份额淘宝占比超过90%。

淘宝网是我国C2C市场交易的主要平台;2012年淘宝网的交易总额超过1.5万亿元,如果按5%的税率征税,将增加750亿元以上的经营成本,而政府也将增加750亿的财政收入,淘宝双十一活动,2015年总销售额912亿,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1日损失的税收收入估计45.6亿元。

通常情况下,我们提到的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不同主要可分为B2B、B2C和C2C三种模式,而在实践当中,对于B2B和B2C两种模式电子商务中,卖方经营者以企业为主,所以都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样企业就可以按照传统税法的规定予以征税。

针对C2C电子商务是不是税收真空,对这一问题,其实目前在业内专业领域已基本澄清,从销售货物的流转税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均没有将电子商务列入免税的范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老吴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销售方式,显然也应该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内。

而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因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性如虚拟化、无纸化、电子化等使其给现行的贸易体制当中的交易支付方式,及政府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直接导致我国的税款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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