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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有与民营视角的南京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比较研究——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例开题报告

 2020-05-30 10: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先进立法组织和国家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得到普遍发展,欧盟、美国、日本,目前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2003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告》,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另在2007年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谢茗,曾云龙(2012)认为相比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而言,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严重不足,并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李爱年,刘爱良(2011)也就后《奥胡斯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综合我国现状总结了健全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几点启示。陈海嵩(2011)论证了环境公开制度的重点之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于现忠(2012)认为将来我国应当建立以政府企业为义务主体、强调公众参与、重视社会组织功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应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用。

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企业,其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由于上市公司主要受到证监部门的监管,其环境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张晓慧(2011)表示,上市公司受到环境法和证券法的双重监管,并根据其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上市发行证券和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指引都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第一,污染企业重点监督与强制披露。对于列入环保部门污染严重企业的上市公司,通常要求披露污染物的基本情况、环保设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且排除利用商业秘密为抗辩理由。第二,重点行业资源披露与重点披露相结合。第三,重大影响为原则。强调企业在运营中因为环境相关的因素可能造成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要素应当及时强制披露。2010年9月环保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哪些环境信息作出了细化规定,使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时更加有章可循。刘莎(2012)认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更好保护环境以及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现阶段就是要明确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内容,一步步分阶段进行,确定适合的披露方式,才能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田炜(2014)也认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强制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履行引导的共同作用下激发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是促进我国生态体系建设,打造绿色证券立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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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解决的问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而江苏省及南京市环保部门非常重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发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信息。

所以本课题旨在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较为视角,分析南京上市公司2016年发布的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环境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对南京市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做一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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