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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费比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基金会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组织形式,在中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基金会对于弥补政府职能的缺失,满足人们的需求,加快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基金会的良性发展。

为了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许多国家都对基金会用于公益支出的资金比例作了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此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国务院根据我国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对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对基金会的开支比例作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慈善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据此可以看出公益事业备受关注,其中管理费的额定标准仍然是10%,但是在此基础上加大了监管力度。

本文将在《条例》和《慈善法》中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具体根据基金会的类型、地域、规模等的不同,探讨在实际运行中用于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所需要的具体比例或比例范围。

二、国内研究状况分析

2.1 基金会的相关概念

2.1.1 基金会的定义

我国,在2004年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把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我们可看出,国家明确指出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法人,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基金会必须是公益性质的,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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