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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中的社会参与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6 09: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民大国。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十二五”期间,中央坚持把”三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三农”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农民增收实现新突破,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现新提升,农村改革取得新进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意识逐步提高,乡村自治如何高效的发挥村民参与乃至社会参与的力量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许多关于乡村自治参与研究,大部分学者主要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自治的参与主体,确实在当今社会村委会仍然是乡村自治的参与主要形式,但社会参与也正逐步加入乡村自治,比如专业机构、企业以及高校组织等。村民委员会相对于城市居委会而言,出现的相对晚一些。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村民自治在一步步发展中变得更加完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多主体、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参与是乡村自治的基础力量,也是衡量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当今环境下,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成为了一种潮流。例如,南京市浦口区红叶服务社,大理市城市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等,这都体现了社会参与的力量,对于乡村自治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改善。破除权力垄断,政府不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唯一主体,通过发动民众、社会组织、各行业协会分担一部分政府压力,打破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将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转化为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模式,让社会主体发挥功能。然而,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共治主体力量弱,社会组织数量少且类型单一,相关组织缺少专业的管理人才和服务者,运作方式落后,服务质量差。

农村的政治发展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中国而言是整个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以农业为主的中国注定也要以农民为主。因此社会参与乡村自治的程度如何,是衡量我国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本文将以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七里社区乡村自治情况为辅助,描绘出目前乡村自治中社会参与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社会参与的因素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而探索促进社会参与乡村自治的途径。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主要概念的界定

要对乡村自治中的村民参与进行研究,首要就要弄清怎样界定乡村自治这一概念。在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戴文亮认为”乡村自治”是我国在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一种基层政府领导乡村自治的模式,即乡镇作为基层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指导村委会进行自治。乡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实现基层民主的手段和途径[1]。张海斌从宪政的角度认为乡村自治意味着一个与国家政权相对应的秩序与价值的空间存在,并且国家的整体性政策须受到乡村习惯法的过滤方可顺利实施,并且乡村自治意味着村落内部事务的普遍参与,而非个别权威或权威阶层如缙绅者一手包办[2]

其次要弄清社会参与的概念,”村民参与”其实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从更大的范围”社会参与”而言,何玮认为,社会参与实质上反映的是在影响人们生活状况的发展过程或是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关决策过程中的发展主体的积极的、全面的介入的一种发展方式[3]。周悦、崔炜提出社会参与理论是指在社会事务的治理中,应当从以往政府或市场为中心的单一参与模式,向政府、市场、社会、公民等多个群体或组织为中心的多元参与模式转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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