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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14 04:06  

文 献 综 述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原则

阿道夫.瓦格纳提出了有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收行政原则四项税收原则,出于财政政策原则,对于金融业的营改增应该满足财政收入增长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其对金融行业的影响[20]。而李汉,马竹(2016)认为:我国经济从以劳动力增长型向资本增长型转变的未来方向以及资本利得税的真空现状,在金融业的营改增分析中应该兼顾国民经济原则和财政政策原则,并适当辅以社会公正原则,考虑稳定财政收入的优点以及加强对金融监管的需要[1]

(二)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税收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产生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在设计税收制度时,要使征税行为对经济活动的周期性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王艳,贾智渊认为: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以纳税期间全部营业额为基础进行缴税,增加企业成本,而增值税只对应税项目增值额中尚未征税的环节增值额进行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2]。同样,杨斌(2015)也在论文中提到金融行业营改增应该满足税收中性原则。

(三)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的理论基础

1.葛燕(2015)提到以欧盟为代表的基本免税法,对银行金融商品收入等核心服务项目免税,对手续费和佣金等直接收费项目收税,出口金融施行零税率[3]

2.蔡晓聪(2012)提到以新西兰为代表的零税率法,将金融业务分为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对显性业务征税,对隐性收费和出口的业务适用零税率[4]

3.交行课题组(2015)提到以澳大利亚,新加坡为代表的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对显性金融业务以标准税率征税,并在较大范围内对隐性业务免税,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澳新地区主要以42%-96%进行抵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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