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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清代的法律教育及其近代转型开题报告

 2020-05-22 09: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选题背景

以韦伯开始的,或者以其为代表的诸多西方学者,大多持有的一种观点为了彰显西方社会的独特性,而将与西方社会有着完全不同特质的中国来作为参照。他们认为西方社会是理性的,中国是非理性的,西方的法官是专业的,审判是依法进行的,而中国的法官是非专业的,因此审判也就具有不可预测性,西方社会拥有力量庞大的职业法律阶层和专门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中国则没有这样的职业阶层和教育模式。他们认为,传统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仅仅受过经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傣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吟诗挥毫,论释经典文献。结果,这种经典教育追求的是一种通才式的”君子”的理想状态,而非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知识的专门人才。这种评价着实有些偏颇,但似乎我们对传统社会法制实践的考察与了解,也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工作提供历史的借鉴也不无道理。

毕业论文确定《简论清代的法律教育及其近代转型》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对清代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法律知识在社会中的传播,特别是在法律教育方面的学习研究,帮助我们对传统社会法制实践的考察与了解,也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工作提供历史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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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从将从两个主要的方面来进行论文的书写,清代前期和清代的末期。前期主要分析1,清代前期的法律教育及其特点。前期法律教育格局具有明显的自发性、民间性,而缺乏官方的有力推动,致使清代法律职业门槛较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2,清代前期法律教育的弊端。清代前期的法律教育由于缺少政府的支持,没有正统教育机构。民众思想上重儒轻法,排斥法学,致使清代法律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清政府内忧外患的局势下总体爆发出来。这也构成了推动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3,法律教育的近代转型。随着清廷的衰败以及西方对中国进行殖民扩张的深入,近代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进行法律改革。促进了法律教育由非正式化向正规化的转变。

二、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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