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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它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交往的开展,特别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的需要都要求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由于各国在社会、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法律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规定则是千差万别。

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便使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外国得以承认与执行,或者说能够在甲国得以承认与执行,但在乙国却不能如此。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几乎没有案例可以援引。

[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04页中提到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最早实践,作者从现有资料中还无法确定,但从17世纪起,英国就已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了。

而在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1-643页,可以看到一个国家为什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呢?这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根据问题。

历史上曾出现过”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义务说”、”互惠说”和”一事不再理说”等。

(一)国际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及条件1.国际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制度,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方式上各有不同,主要有:(1)重新审理制。

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采用重新审理制(也称”起诉程序”)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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