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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劳动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长期以来都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格局,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意图全力扭转这种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至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历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国内外相关立法对比

从国外立法看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一直肯定为劳动合同的常态, 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般形式, 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关系就一直持续下去。欧盟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指令明确指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特殊情形下, 由成员国立法根据行业特点在征询劳资团体意见后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延续。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 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中止的雇员; 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 在季节性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 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 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结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国劳动法典还列举了两种禁止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招聘雇员替代因集体劳动冲突( 如罢工) 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雇员; 二是部颁规章所列的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上。德国也是坚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 需要特殊理由。还有日本, 美国等也是如此。

在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因为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一定的偏颇认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将其看作是对劳动者的福利性待遇以及对用工单位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过于严苛的限制政策,导致劳动用工单位对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畏惧、排斥和规避的态度。在现有立法允许用工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一般更愿意选择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与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因此,我国形成了一种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辅的现状。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自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至于影响了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以及实际的执行,根据相关研究,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连续的含义和计算不明确。季秀平的《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细化与完善》和姜颖的《lt;劳动合同法gt;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足与完善》均提出了这一观点,她们认为这是立法模糊不清、不够细致的体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连续”的含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解释为”不间断”。这就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以此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2、强制续签的条件被简单化。季秀平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细化与完善》一文中指出:关于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考虑了合同的期限,而忽略了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如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当双方无法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无法签订,强制续签也就无从谈起。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强制续签制度是不合法理的,董保华在《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文中认为,强制续签不仅不符合合同原理,而且不符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法定解除权的设计有过度倾向于劳动者之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过度倾向于劳动者。姜颖的《lt;劳动合同法gt;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足与完善》指出,也许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用人单位抵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4、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认识误区。殷楠楠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大误区》中指出,人们在签订、变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存在误解。在签订方面,不少人认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双方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个条件;在变更方面,人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不能变更,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协商变更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就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在解除方面,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实际上,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都赋予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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