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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件综述

专业班级:法学1202 学生姓名:董彦良

学 号:2601120205 指导老师:程兵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承担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也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以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作为区域经济及区域社会的基本组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该有的社会责任。

1.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目前我国存在很所多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缺失的情况,环境保护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职工权益问题等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尽如人意,未能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思考,加强对其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

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从理论意义上看,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范围等方面有更深一步的认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理论指导,使这一理论研究趋于完善;从现实意义上看,有利于促进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内化为自身的常态行为,避免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助于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2.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综述

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o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随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入手可以准确把握所讨论的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这一概念由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率先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相联系,侧重于道德层次。当时自由经济背景下企业盲目追逐私利,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后来人们开始拓展到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上的探讨。霍华德#183;R.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构建的开始,他定义商人的社会责任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强调承担的主体是现代大企业,且出于自愿原则。鲍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后人对社会责任的讨论。不同的理论学派有不同的界定,譬如赛希在1975年提出社会责任是企业符合现行社会规范、价值和期望的行为,戴维斯和布罗斯多姆在同年提出企业决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时须采取行动以保护和增进社会公益,并且戴维斯根据”责任铁律”强调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利相称。在1979年,卡罗尔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阐述,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1]麦克奎尔同样认为,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义务,而且更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以外的其他责任。在亚洲,日本经济界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20世纪50年代开始讨论具体的内容,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核心在于人的理念,在实践上,守法合规是实践的核心内容,但是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上还存在不足。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各有侧重,能够直接反映社会责任的构成,然而由于界定的方式与角度不同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使其涵义的界定仍然不明确,以致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然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不乏出现一些反对的意见。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著名的”哈佛论战”,论战一方伯利教授就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受股东委托,所以只考虑股东利益,而另一方多德教授则反对这一观点,他明确提出企业既受托于股东,也受托于更为广泛的社会,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都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终,这场论战以多德教授的观点即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获胜而告终。在批判者中,20世纪60年代弗



[1] Carroll A B.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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