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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20 09:05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国家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家第七次环保大会等重要文件、会议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全国各地都开始进行生态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在此浪潮的推动下,生态补偿制度问题也受到了公众和政府的重视,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的部分。但就目前而言,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指导文件比较零散,对于补偿主体、补偿形式等问题缺乏可执行性的规定,当前的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应对由于生态补偿不完善而造成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加强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本文的选题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旨在通过对当前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进行归纳和分析,找寻其中存在的问题,浅谈自己的观点和建议,针对特定领域进行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为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后期的管理、激励及处罚,都必须依靠良好规范的生态补偿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指生态环境的加害者;到90年代末,人们对生态补偿的认识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定义上更多的体现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在法律方面,我国规定生态补偿相关内容的只有7部。1998年的《森林法》是第一部直接对生态补偿予以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随后的《农业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也有部分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补偿的法定方式、补偿程序方面是空缺的。而在行政法规方面,涉及生态补偿的也不多。这就使得生态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依据相关法律确定义务关系,使得生态补偿难以落到实处。

关于生态补偿制度,已经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在已经查阅到的文献中,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多,研究重点集中在森林生态效益计量、补偿依据、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方面,这些成果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针对其他领域的生态补偿制度,学者们也有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例如吴晓青对区级生态补偿机制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熊鹰等以洞庭湖为例对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但就水资源的生态补偿研究成果较少,尚处于不断探索研究的阶段,为我们深入该课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研究现状

与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关的问题,很早就有学者进行了研究。例如针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问题,李静云、王世进的论文《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五期)中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不仅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系统化的合理体制,文章主要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1.生态补偿的法律主体及适用范围,2.补偿管理规范化问题及补偿标准的问题。作者以西方国家的实际案例为例,提出了部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秦鹏教授的论文《论我国区际生态补偿制度之构建》(载于《绿色经济》2005年第12期)中指出,应当建立区际生态补偿制度,设立区际生态补偿基金,明确补偿主体、资金来源及其管理分配方式。区际生态补偿制度能更好的体现出法律公平、正直的法律理念和良好的制度价值。杨娟的论文《生态研究的法律制度化设计》(载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月:81-84)则具体阐述了在可持续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益性原则的指导下,如何构建确定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救济途径等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并提出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资源价格制度、排污费制度、环境税制度,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观点。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针对特定地区和特定领域的研究著作。陈钦教授的著作《公益林生态补偿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版)中主要以福建为例,对公益林生态补偿进行理论分板,同时对公益林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影响进行分析,指出了可行的主要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市场筹资途径、生态补偿费的分配机制,以及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孔凡斌的论文《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主要以森林生态位切入点,主要阐述了以下的观点:(1)从法律的角度,对生态效益国家购买、社会享有与负担、经营者经济受益的政策模式进行了分析,得出森林生态价值不能作为国家行政补偿计量依据的结论;(2)提出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和人口现状的新思路,建立了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函数关系;(3)提出优先征收森林生态补偿附加税的资金政策构想。杨道波的论文《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构建初探》(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中主要梳理了现有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的内容并进行了相关评述,指出了针对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今后研究应该突破的方向。

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很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王凡的论文《论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中提出了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的观点。提出生态补偿模式的多样化原则,改变现行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单一模式,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负减免等方式。曹明德教授的论文《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法学》2004年第3期)中提出了构建生态补偿制度的3个原则:(1)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两者需要相辅相成;(2)可持续性发展原则,这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3)充分运用政府和市场的调控作用。廖红的论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发展》2003年第3期)中提出了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两种生态补偿形式,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信息公开,保证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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