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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文献综述

 2020-05-20 09:05  

一、选题背景

自由心证制度萌芽于十七世纪思想启蒙运动中,是在反对专制、反对人权歧视的进步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792年,法国最先在《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中以法条的形式将自由心证明确规定下来,并且伴随着法制的进步,逐渐被运用到民事诉讼去,融入法制社会的建设之中。时至今日,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证据制度,已被普遍用于广大实行法治的国家之中。

然而关于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樊玲在《自由心证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研究论文,2009)中,从自由心证在我国审判中的现实基础到自由心证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罗列出自由心证的相关限制性规则,肯定了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陈莉在《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中表示”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对审判独立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提升裁判的品质,促进法官的独立,提高法官的素质,树立司法的权威。”

裴苍龄《自由心证评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中提到,自由心证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否定了法律对证据和认识的干预,西方国家之所以能顺水推舟,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有一定的理论支柱的,随后又分析得出,这一系列理论支柱和理论基础都是错误的,正是这种错误造成了自由心证原则乃至自由心证制度的一些列弊端,并在最后总结到证据规则体现的是法律对证据及证据问题的干预,法律对证据的任何干预都是对证据的破坏,都是不科学的,由此形成的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查阅的资料中,关于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的关系方面的研究很少,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为寻找自由心证存在的合理环境,更合理的适用自由心证,故而简单的论述我国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

二、研究现状

孙国经《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科学之友》2010年第21期)将现今的自由心证制度概括如下:”今天的自由心证主要是指证据评价的自由性、认定事实的自由性等。”即认定证据和事实的自由性,而我国证据的认定一般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看出我国的证据认定是在有限制条件下的自由,也就是对自由心证是有所限制的。

叶少波《司法民主视野下的自由心证限制》(《法制与社会》2013年31期)是从司法民主与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说起,在肯定自由心证的合理性同时也发现自由心证存在的不足,进而寻找自由心证合理存在的制度环境及必要限制,力求使司法民主能够得到充分体现,本文也是采用这种方法,从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说起,肯定自由心证合理性的同时发现其不足,进而找出其合理存在的制度环境及证据规则对其的必要限制。王秋荣《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中,比较详细的对证据规则及其合理性加以说明;焦鑫《论自由心证存在的合理性》(《学习月刊》2009(14):14-14)论述了自由心证存在的合理性;方江振、施玉玲《论自由心证的实务运用及完善》(《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30-33)则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实际运用;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诉讼法丛论》1999)论述了自由心证的进步。

王德新《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制#8212;以南京彭宇案为例》(载于《中国诉讼法判解》(第7卷)2008年)中将自由心证的合理限制总结为:(1)经验法则和理论法则、(2)法定证据证明力规则、(3)证明标准的法定化、(4)法官的资质和身份保障。而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前两点,总的来说就是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论文,2011年)详细论述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以及与自由心证有关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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