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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官考核制度评析文献综述

 2020-05-20 08:05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

自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发展纲要》和《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改革法官考评机制的浪潮,如江苏高院、上海高院、福建高院、成都中院都相继制定了法官考核体系,实施法官业绩考核制度,以便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目前我国法官考核制度问题正受到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成为本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焦点。然而,法官考核机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不顾与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体制环境等因素,要单独前行,前景堪忧。本文的选题就是在这样的考核背景下展开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官考核制度的研究,浅谈一下本人的看法和观点,为走出困境,探索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不可否认,法官考核制度是法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此我国还在1995年制定通过了《法官法》并在2001年进行过修改。但是过度的行政化色彩并没有让它脱离《公务员法》的范围。不仅如此,它的发展还进入了另外一个阶段,例如江苏高院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其三个附件,率先启动了审判管理改革。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随后在2011年修订完成,并在法院系统内部正式开展。张军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版)中有很详细的讲解和论述。虽然各级法院都宣称自己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并结合本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普遍存在”同构性”,关键是严格的量化指标实际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关于当前我国法官考核制度问题,就目前来说,研究的成果不少。就我所能够查阅到的文献资料中,专门研究我国法官考核制度的著作虽然不多,但涉及这一问题的其他著述中,如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法院组织管理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等问题的研究中,多有介绍。在相关成果中,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专门研究法官考核制度的学术论文,其间不乏有价值的成果,为数不少,但就具体法院的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实证研究的成果,尚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二、研究现状

与我国法官考核制度相关的问题,很早就有学者进行了研究。例如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问题,贺卫方教授的论文《中国司法管理的两个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第 6 期)中认为,虽然本世纪以来,中国建立了近代型的司法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系统性的合理体制尚未形成,实践中的种种弊病长期得不到克服。文章讨论了其中两方面的问题:1.法院超越司法权限、过于主动地行使权力。2.司法管理官僚化的倾向。作者阐述了法官以及作为一种特殊机构的法院,在管理上需要建立怎样的制度,提出了司法职业非官僚化管理的观点。张卫平教授的论文《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期)中指出,我国法院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审判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求,就要走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艾佳慧的论文《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人事管理》(载于《法律适用》2008年第271期)中从人事管理结构角度出发,将目光聚焦到审判法官这一职业分析说明了如果要完善这一管理体制,激励法官的积极性,需要投入资金及弱化行政管理。

当然,专门研究我国法官考核制度的文章更值关注。艾佳慧在其论文《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 5 期)中考察了我国基层法院的考评制度,指出各级法院考评制度存在着以”数字化管理”为突出特征的”同构性”,以及同一法院考评中的领导干部与普通法官”双轨制”等特点,分析了这些特点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政治正当性,并阐释了这种”同构性”与”双轨制”的考评最终可能无法实现考核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使得一套量化的考评指标不仅无法有效测度法官工作的努力度和廉洁度,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毁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等我们所珍视的法治原则。沐润的论文《法院绩效考核机制的评析及其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2期)指出,当前各地法院绩效考核机制的运行虽较为顺利,但考核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考核取得的成效并不是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量化考核存在着”硬伤”,人员的综合素质缺乏相应的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的范围及奖惩措施存在问题。

对于当前我国法官考核制度的完善,我国亦有不少学者从理论和实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王晓璇的硕士论文《中国法官业绩考核制度研究------以深圳两级法院为研究样本》(吉林大学 2010年)中以深圳两级法院为样本总结了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弊端,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确立明确的考核标准、合理利用考核结果及借鉴考核方法五个方面的观点。吴晓的硕士论文《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构建》(暨南大学2010年)通过总结我国现行法官考核的现状,综合多门学科知识进行了深入研究,随后从确立法官考核制度的目标,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规范考评程序,重构考评标准,实现多样化的考评方式以及全面运用考评结果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构想。朱盛文《关于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10年)中以廊坊中级人民法院为观察视角提出了 3 点建议:(1)应设立一个由法官、法学家及人大代表乃至律师等组成的法院外中立机构#8212;#8212;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法官考评;(2)应针对法官职业特点,优化法官考评标准,重点考评法官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而不应涉及法官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3)应把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重点做好日常考评工作,为年终考评提供客观依据。管丽琴的硕士论文《现行法官考核制度的理性考量》(苏州大学 2008 年)中从法院管理的立场出发,对现行的法官考核制度进行了考察和评价,分析了现行法官考核制度存在的弊端,即外在标准替代法官独立、公务员标准替代司法人员标准、行政方法管理替代法官职业化标准,提出了通过严格法官选拔程序、明确考核标准、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来构建出一个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化特性的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的建议。

关于域外经验的借鉴,我国也有这方面的文献资料。朴吉龙的硕士论文《试论我国法院组织和法官制度的改革:中、美、日法院组织和法官制度之比较》(延边大学,2002年)对中、美、日法院组织和法官制度进行了介绍和比较,指出了我国法官制度的不足及需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之处。怀效锋主编:《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也介绍了域外的经验和制度,但其没有过多的借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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