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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与法律监管文献综述

 2020-05-20 08:05  

一、写作背景及意义

”打车软件”是一种装载于手机端的应用软件,它依托互联网技术和GPS卫星定位技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信息分享平台, 其操作程序为:用户在利用手机下载软件后输人起点和目的地,提交给客户端,出租车司机根据行驶路线、是否有小费,与消费者的距离等选择是否接单。”打车软件”方便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之”拇指一族”的消费者日常出行,同时也提高了出租车的利用效率,但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诸多质疑。2009年3月,全球第一家打车软件公司Uber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在我国。2012年,”滴滴打车”、”快的打车”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相继上线。现代技术变革为法规范的解释及适用带来了新课题,亟需法学理论的检视和反思。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打车软件”会导致另一部分群体”打车更难”,如习惯在街头招手打车者很难打到车,引起了这部分群体的不满,并引发了大量的出租服务纠纷。面对社会质疑,各地针对”打车软件”纷纷出台了诸如禁止使用、高峰期禁用、纳人统一平台调度等各种规制措施。然而,这些僵化的行政规制措施由于缺乏私法理论的支撑,并不能有效地回应公众质疑。

学术界也开始关注这类专车现象,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的观点: 一、 应该取消政府管制和打破行政垄断,让市场在配置资源在起决定作用,鼓励创新;二、 专车有很多负面作用,属于非法经营,应该禁止;三、出租车管理体制应该改革;四、应该为专车规范运行制定规则;

在实践中,各省份对”打车软件”的规制方式并不一致,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绝对禁止使用。此种模式对”打车软件”持绝对否定态度,禁止司机安装及使用这类软件。例如:2013年出台的《深圳市关于加强手机召车软件监管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全面排査驾驶员队伍,对已经安装手机召车软件的驾驶员必须责令卸载,不得继续使用。如果有继续安装使用的,将按不诚信经营记入驾驶员档案,并列人量化考评。”

(二)是高峰期禁用。此种模式禁止司机在交通高峰时段使用”打车软件”,对其他时段”打车软件”的使用不予限制。例如,2014年出台的《上海市加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相关措施》第2条第3款规定,出租车在早晚高峰时段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才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

(三)是纳人统一平台调度。此种模式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推出”打车软件”统一官方平台,出租车司机应及时应答调度中心的任务调派。例如,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为此,北京市推出了 96106统一电召平台。另外,南京也为”打车软件"推出了官方平台”招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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