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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文献综述

 2020-05-19 09:05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民主政治也不断加强。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和社会生活多样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为了实现各群体利益和权利的平衡,必须有效的保障社会各群体的政治参与。此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随着公众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参与环境决策的要求骤然高涨。为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要求,国家必须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环境公众参与权的规定。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式及效力等作了比较刚性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向前迈了一大步。然而,2003年四川开县16井喷事件中,生活在川东井周围的居民对于其周围的环境信息一无所知;2003年深港西部通道侧接线工程环评事件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都反映了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不足,同时也表明对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

二、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早期研究中,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管理原则引入到环境学领域,一般性介绍居多,多是从公共管理或是哲学角度入手进行的浅层次研究,着重论证了公众参与所具有的民主功能和监督功能,目的在于引起环境领域里对公众参与的关注。第二阶段,研究逐步深入,开始涉及到市场消费主体的环保行为的分析、公众参与渠道分析、公众参与现状的实证调查分析、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多领域的内容,研究方法更加多地采用了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视角更多地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入手。

对于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是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方面。早在上世纪90年代,陈焕章(1993年)提出政府干预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是环境管理组织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普及环境意识,引导人们自觉支持和维护有关保护环境的政策、法律,把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变成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实施环境管理的根本和基础。进入21世纪,游中川(2006年)提出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条件下,公众参与机制是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然选择,可以利用环保群众运动去克服外部困难。

二是在环境公众参与的主体方面。叶文虎(2007年)提出公众参与是解释和传播环境影响信息的流行方法。杨贤智提出应发挥群众在环境监督检查中的作用。针对我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宋言奇认为环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NGO 参与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它应成为政府管理环境的辅助机构,是企业与商业的监督者和合作者,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肖晓春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在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为环境法治的发展构建稳固的社会思想基础。民间环保组织通过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弥补环境法律公共实施的不足。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组织化的社会力量,通过参与政府环境决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作为社会中间层,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群体间的共识、参与和主动精神,建立公众相互之间的信任、互利关系,能有效协调环境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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