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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0-05-02 05:05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2016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在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在”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 ”在企业方面和雇员方面,保护的程度是不平衡的”。

董保华教授在《〈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关于”全面静态书面化的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动态调整的失衡”的讨论,建议增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必要范围,允许单方调岗调薪的存在。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极大的争议,至今尚无定论。

目前,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司法裁判方面各地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其自主经营权的需要;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如何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控制在一个合理公平的边界内,如何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正当性问题 谢增毅教授通过从横向和定量角度对比分析经合组织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的就业保护立法,来观察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他指出《劳动合同法》通过倾斜保护原则弥补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劣势,虽然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却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潘寅颖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因其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劳动合同的变更产生的争论和纠纷频出,其实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利之间的碰撞,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劳动者劳动权缺位问题,并从程序救济和实体考量两个角度对平衡劳动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提出建议;孙国平教授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实为企业因应经济变化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之内在需要,通过对劳动合同性质以及其变更权学说的分析,论证了此权利的存在;关于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审查问题,深圳大学侯玲玲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统一认定,以减少不同地区间司法裁判规则的差异。

2.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和范围问题 钱叶芳教授从苏、浙、沪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入手,指出各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内容的理解不一,处理方式不一,造成了法制的混乱,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她还从多个角度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分类,并提出实践中仍存在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和对书面形式扩大解释的变通需要;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分析了在并、分、转、迁、改制及关联用人单位任职等不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影响;从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人员徐国庆撰文,通过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单独讨论用人单位是否有变动工作地点的用工自主权问题,并认为工作地点变动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内容,法律在原则性规定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就内部工作地点变动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认为在同一地区和异地搬迁时,仍应遵循协商原则,但基于合理性考量,区别同一地区搬迁和异地搬迁两种不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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