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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2020-05-02 05:05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各种劳动关系也变得愈趋复杂,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来,劳动争议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为622044件,其中2014年审结190054件,2015年审结167888件,2016年审结264102件。

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的赔偿金争议案件的占比也在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相关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也日益突出,我们必须要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并且重点把握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为处理赔偿金争议问题提供更加扎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其基础理论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观点比较研究,对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及对其存在的问题乃至如何改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过确切的定义,法学界对其的含义的理解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惩罚性赔偿不仅包括损害性赔偿还包括补偿性赔偿。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要求不法侵害人需要承担对受侵害人的赔偿数额超过受害人实际受损的数额,具有赔偿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失、制止和惩罚不法侵害行为的多重功能。

”狭义说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补偿性赔偿。

如张新宝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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