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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文献综述

 2020-04-29 07:04  

文 献 综 述 股东会是公司的灵魂,其决议内容不仅约束内部人员,也会对公司以外的人产生影响。

由于这种广泛的影响力,法律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以及程序都进行了严格控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正式确立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规定,使得我国目前在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由仅包括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二分法”时代正式进入”三分法”时代,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股东会决议,从动态的角度看是公司机关成员经由公司机关会议形成公司意思的过程;从静态结果的角度看,是公司机关形成公司意思最终结果的规范文本。

公司决议经过符合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经由召集,开会,表决的顺序进行,最终做出公司意思决定的规范文本。

公司决议对公司和公司的内部相关人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指导着公司的行动,影响着公司有关成员权利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关键意义。

股东会决议在《民法总则》下是法人决议的一种类型,属于营利法人的决议。

而本文讨论的公司决议仅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属于”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控制仍然是我国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实践中公司决议纠纷的主要对象。

因此,本文虽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探究为题目,主要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依据,在研究对象上仍以法院判决案例涉及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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