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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开题报告

 2020-04-29 07: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 2019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线上交易更加普及,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据统计,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了7.18万亿元人民币,众多网购用户在信息时代享受着便捷的购物服务。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中新增了一项”电子数据”,由此奠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独立地位,但关于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并未有详细完善的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但是在证据规则方面仍存在缺漏,电子数据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与其他证据种类存在差异,不能完全照搬其他证据规则,因此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都还是当下法学界内探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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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主要研究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考虑到电子证据主要展现形式为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等特性,因此与其他的证据种类大不相同,则适用的认定规则也大相径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作为重点证据提出,如果没有明确合理的认定规则支持,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断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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