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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的保护开题报告

 2020-04-28 08: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国际上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但也在短短二十多年内通过并完善了多部法律法规。

我国于1990年正式通过第一部《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精神生活有着越来越高的追求,音乐作品作为精神财富之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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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机械表演”的概念根据各国对表演权控制范围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别。

由于我国将表演权和放映权、广播权分开规定,机械表演在我国目前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在歌舞厅、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飞机、火车等经营场所使用其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就是机械表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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