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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0-04-27 11: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1994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条款催生了”职业打假”行业。1995年第一例”职业打假”索赔案件产生至今已有20余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得到飞速发展, ”职业打假”获赔数额从单次索赔几百元,飙升到单次索赔几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因此,”职业打假”从单枪匹马、孤军奋战发展到合纵联合,建立起规模性团队,甚至是建立起专业公司,形成产业集团。高赔偿使得”职业打假”现象只增不减,随之而来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针对”职业打假”的进行研究,寻求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方法。

一、关于职业打假现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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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在该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拟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综合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行业”进行基本概述。

其次,分析我国”职业打假”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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