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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5 08:04  

1.目的及意义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船员作为海运业最前线工作者和最主要劳动者,对航运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船员的工作环境、风险等都与陆地劳动者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已有《船员条例》、《海商法》等对船员相关权益进行规制,但是它们都没有结合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对其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在涉及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尚且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可供适用。实务中,涉及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付,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在劳务关系中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三是199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用于涉外侵权赔偿。此三种途径赔偿标准不同,因而赔偿结果也不同,这就使得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不同船员所得赔偿额存在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并且,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船员的举证责任要求也不同,在一些复杂的劳动、劳务关系中,或者重大海上事故造成船员人身损害时,船员进行举证并不容易,特别在责任方和相关部门“踢皮球”的情况下,船员甚至可能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因而,构建一套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机制,让船员在人身权益受损时能及时有效得到最合理赔偿,最大化保障船员人身权益,不仅是人权层面的要求,也是我国海运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选题具有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


2、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大多数学者认可了实务中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常用的三种法律适用方法。丁振国、郭维毅在其发表的论文《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中总结了一种全新的归纳方法,将救济途径分成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和工伤保险补偿,其中“用人单位责任”中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择优选用其中一种。学者们热议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呼吁完善法律体系,出台一部系统的《船员法》,结合船员职业特殊性对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专门规定,统一赔偿标准,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二是在实务中多种法律适用情况下,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船员利益。如丁振国、郭维毅在其《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一文中从分析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的劳动关系切入,在此基础上归纳了三种救济途径(上文已提及),并着重讨论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其主张采用英国模式,即船员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也可以申请侵权损害赔偿,且赔偿数额不受损害数额限制,以最大限度保护船员利益。对此种竞合,徐辉在其论文《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出“综合模式”——采用“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在损害发生时船员先申请工伤保险赔付得到一定赔偿,后根据实际情况,在事故原因基础上确立“补差制度”与“追偿制度”,即就不足部分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最终所受赔偿总额不得超出损失额。其还主张立法上应明确船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此种权利应扩至以违约为诉因起诉的情形。也有学者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重构侵权损害责任规则原则方面加以挖掘讨论,以寻求保障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新途径。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船员人身权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相关制度以完善本国船员人身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美国经过多年的立法完善,目前已有《琼斯法》、《商船船员保护和救济法》等法律系统地对船员权益进行保护,学者们也积极进行相关研究,如N.J.Ronneberg,就美国海上人身伤害的法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E.E.Fallon则深入地研究了琼斯法中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在国际上,国际海事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是许多国家船员立法的依据或者参考,Laszlo J. Kovats提出应该敦促和劝说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动力供应国批准和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以推动相关制度与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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