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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中的检察改革文献综述

 2020-04-24 11:04  

”无救济则无权利”,申诉制度是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救济权利。

刑事申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中关于申诉救济权利在刑事领域的具体规定。

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

目前我国的刑事申诉还处于一个很不完备的阶段,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且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太健全。

刑事申诉检察,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管辖的刑事申诉进行受理、审查 (复查) 并作出最后决定的一系列活动。

即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依法进行处理,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

探寻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从中领悟历史的必然性及规律性, 必将会对该项制度相关内容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我国古代诉讼中, 当事人被判刑后, 如果不服判决, 可以提出申诉, 要求再审。

许多朝代的统治者从维护其统治出发, 为体现”慎刑”, 都建立了一定的刑事申诉制度。

我国的刑事申诉检察制度是随着检察制度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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