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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视角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文献综述

 2020-04-24 11:04  

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化趋势明显增强,但随之而产生的各种婚姻纠纷也日趋增多。

各种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形层出不穷,进而导致离婚率明显上升。

我国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仍然不足以维护夫妻各方的权利。

本文拟从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入手,分析其自身的局限,探索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上,法学界存在不同类型的看法即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说。

这两种观点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其对婚姻根本属性的看法不同,关于婚姻根本属性的学说有契约、信托关系、制度、身份关系等主要学说。

侵权责任说认为该赔偿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引发的责任,由于过错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无辜者正当利益的侵害,引发危害人身、财产且危及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的结果,应该受到社会的制裁,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8 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通常的法理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只属于侵权责任所调整的范围。

侵权责任说是以婚姻制度说为理论渊源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如薛灵兰、韩成军、巫昌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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