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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罚中短期自由刑的改革文献综述

 2020-04-24 11:04  

短期自由刑作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基础法定刑设置,其与罚金刑的易科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之一。

短期自由刑及其缓刑与罚金刑并罚适用、罚金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若干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的困难。

且自由刑易科罚金刑虽具有现实性与可行性,亦应当有所限制。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立法中缺少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刑的配套制度,在执行领域,二者的并罚适用也放大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司法和社会产生的效果。

如何合理地将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刑,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短期自由刑的发展与弊端 1872年,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在伦敦召开,短期自由刑自此成为一个刑法学概念,意指刑期较短的、以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我国短期自由刑的发展则始自西周的嘉石制度,其包括拘坐、劳役等一定期限的刑罚,而后各朝代以拘役为自由刑的主要方式,古代实施自由刑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但由于忌于诉讼、重于平息止争的社会背景,其根本目的是稳固专治统治、实现封建剥削。

在我国现代刑罚体系中,短期自由刑只存在于拘役、有期徒刑的范围,不包括管制刑和无期徒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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