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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成功标准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23 08:04  

摘 要

民事诉讼中传统的送达方式不能再满足人口流动性增强、跨地域案件频现的现状,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增加司法成本,影响当事人权利实现的难题。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式的无纸化送达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但其在实践中存在确认收悉规则不明确、难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等缺陷。为此,可以通过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确认、建立省级的法院电子送达平台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送达回证等方式完善电子送达成功的认定标准,促进电子送达更好地为民事诉讼服务,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电子送达 送达成功标准

Analysis on the Success Standard of Electronic Service in Civil Litigation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delivery in civil litigation can’t sol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creasing population mobility and cross-regional cases, and it becomes a difficult problem to restrict trial efficiency, increase judicial costs, and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s a new type of paperless delivery, electronic service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delivery. However, in practice, it has the defects that the acceptance rules are not clear and it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and authenticity of information. For this reason,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successful delivery of electronic service can be improved by means of express or implied confirmation by the par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vincial-level electronic service platform for the court, and a delivery confirmation certificate provided by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in order to promote electronic service to better serve civil litigation and make it more operational in practice.

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Electronic Service; the Success Standard of Electronic Service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电子送达与电子送达成功 1

(一)电子送达 1

1.概念 1

2.特点 1

(二)电子送达成功 2

二、我国电子送达成功认定标准现状 2

(一)认定送达成功的法律规定 3

(二)认定送达成功的司法实践 3

三、我国认定电子送达成功之问题 4

(一)送而不达 5

(二)达而不悉 5

(三)送达回证难以确定 6

四、域外电子送达成功认定之经验 6

(一)英国:“推定送达”制度 6

(二)美国:网络服务商提供追踪服务 7

(三)德国:受送达人的电子签名 7

五、认定电子送达成功标准之完善 8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 8

1.明示 8

2.默示 9

(二)从法院的角度 10

1.建立省级的法院电子送达平台 10

(三)从第三方网络服务者的角度 12

1.第三方发送送达回证 12

2.区分发送时间和送达时间 13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一、电子送达与电子送达成功

(一)电子送达

1.概念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电子送达是指经诉讼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将除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通过信息技术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使当事人知晓诉讼信息的一种无纸化送达方式。[1]在实践中电子送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2]等方式送达,狭义的电子送达仅指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广义的电子送达概念,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并且大多理论学者研究的也是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送达成功标准问题。

2.特点

(1)无形性

在传统的送达方式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由当事人直接到法院领取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并签署送达回证;二是邮寄送达,对于那些电话通知不到或者身处外地而不能适用直接送达的当事人,法院通过邮政公司的快递系统,将材料用EMS快递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这两种方式实际上都是一种“有形性”的送达,受送达人要不就是与法院实际接触,要不就是与送达方接触,而电子送达不同,案件信息和资料不再是纸质,而是一种“无纸化”的送达[3],案件信息通过电子媒介被数字化,法院将电子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材料通过电子平台发送到受送达人指定的系统,即完成送达。电子送达整个送达过程是虚拟的,发送方、受送

达人没有实际的接触,因此电子送达具有无形性。

(2)及时性

直接送达中,需要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领取材料,需要花费时间;邮寄送达中,邮政公司送达到当事人最低需要两天的时间,还不包括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例如地址错误被退回或者当事人故意拒收等情况,会更加耗时耗力。电子送达则不同,只要将电子材料上传到特定的系统再点击一下发送,那么就能立即进入到当事人的电子邮箱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完成立即送达。

(3)高效性

电子送达的及时性决定了其也具有高效性,特别是针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有时候光是送达这一程序就会耗时几个星期,若是送达不成功则会转为公告送达的程序,又会将案件的审理拖延几个月,还会造成案件审理结束但当事人却不知情的尴尬情况。若是能知晓当事人有效的邮箱地址,那么通过电子送达能够缩短在程序上花费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不必专门跑一趟法院领取文书,法院也无需通过EMS进行送达,节约了人力、时间、纸张等的消耗,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对双方来说是有利的。

电子送达成功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案件材料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4]传统的送达方式大多数都是将送达回证作为送达成功的标准。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增的送达方式,也必须要符合送达程序的规定,即采用电子送达必须要确保受送达人收到了诉讼文书,[5]才可以认为送达成功。

二、 我国电子送达成功认定标准现状

(一)认定送达成功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正式确认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合法性,八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确定送达成功的标准:“采用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以“到达主义”作为送达成功的标准。至此,电子送达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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