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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民事诉讼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3 07:04  

1.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目的

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一直以来都是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它是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的法律依据,为国家经济现代化稳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诞生,标志着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再到1914年《克莱顿法》的问世,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深化,经过在美国一百多年的广泛应用,实践和经验证明了美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优越性和具有远大生命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制度,并且在根据各自本国的国情和传统习惯,对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相应的改良和完善,确立了适合自己国家应用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促进了反垄断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反垄断工作也在逐步展开,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再到后来的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在反垄断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为我国私人救济中反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大致框架构建起来了。本文以分析借鉴国外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中的实施经验入手,探索我国当前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迫切性。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遏制垄断行为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法律从传统的习惯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更加依赖于国家公权力的保障,而忽视了私权利的功能,从一点来看不利于反垄断事业发展,难以有效打击垄断行为,不利于社会公平。而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既有公法的性质又兼顾了保护私权利益,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因垄断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市场参与者来说,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使得寻求救济的渠道又延伸了,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威慑和打击垄断行为和潜在的违法行为,能及时有效的让垄断受害人得到救济,获得赔偿,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1.2.2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法院对反垄断案件又缺乏审理的经验,这表明,社会公众对这部反垄断法尚缺乏深刻的理解,加强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明确和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则,成为践行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当务之急,我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的尝试和实践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国情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加上由于我国在反垄断实施中的传统习惯,我国的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靠行政监管这样的公共实施为主,虽然作为行政机构拥有公权力、执法经验、预算保障以及人力方面拥有优势。但毕竟作为行政机构,效率低下,本位主义等自身缺陷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在所难免,反垄断行政监管不足以有效的遏制市场上的非法垄断行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是弥补这种缺陷的最好的有效方式,它它可以填补行政监管的形式化缺点,是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完美的救济措施,是垄断纠纷的最后一道门槛。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对反垄断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推动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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