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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网店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3 07:04  

1.目的及意义

随着国内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电商平台为依托的交易迅速兴起。以淘宝网为例,2017年仅“双十二”当天,其销售额就达到了1682亿元。网店作为网上交易的载体,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存在的网络店铺,由于交易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限制、较传统商业经营模式风险更小等优势,受到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青睐。作为国内C2C交易模式典型代表的淘宝网,已开通因离婚、继承两个类型的店铺过户线上申请入口,部分学者认为这是网络交易平台对店铺流转政策的松动。

现实上,网店数量的激增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一些网店店主出于经营和生活等多方面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店铺。而大部分电商平台,以淘宝网为例,禁止网店的私下协议转让。这致使网店的协议转让无法使店铺的身份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从而引发了一些纠纷。个人网店转让是否应当被平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禁止,有待商榷。允许网店自由转让后,各方主体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规范网店转让,防范网店自由转让的风险,弥补网店转让的法律空白,以促进电商产业的蓬勃发展是本文的现实意义。

理论上,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店铺性质、归属、流转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学术界在此之前也更多地将研究重点集中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上,对网络店铺问题很少涉及。面对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试图在明确个人网店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网店的转让问题初做探讨。个人网店的性质是主体还是客体,存在争议。在基于将网店当作客体的观点中,主流观点将网店认定为虚拟财产。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将虚拟则产列为物权的客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体物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和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我国的《民法总则》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学术界又存在“物权论”“债权论”“知识产权论”的争论。论文拟通过比较各种关于网店性质的观点,分析文章支持观点的合理性,为网店的转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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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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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网店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B2B模式,即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进行网上交易。第二种是B2C模式,即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模式。第三种是C2C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并依托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货物及服务交易。笔者所称的“个人网店”便是在第三种模式下,个人开设的用于销售货物及服务的载体。这种网店是由未取得工商登记的自然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从事网络交易为目的,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设立的、与个人实名信息相捆绑的网络店铺。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个人网店的性质入手,比较理论上的各方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观点,为网店转让提供理论依据。并结合现实的案例,研究个人网店在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文章大致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个人网店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个人网店移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目前个人网店转让的法律空白,网络服务协议对此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因私下移转而导致的诉讼纠纷。第三部分提出个人网店的转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国家、电商平台、卖家等主体在转让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根据以上内容,笔者初步拟定论文提纲如下:

第一部分:序言部分
第二部分:正文部分
1.个人网店性质
1.1.个人网店定义
1.2.个人网店属性分析
1.2.1.主体论与客体论
1.2.2.虚拟财产论
1.2.3.笔者所持观点
2.个人网店转让现实困境
2.1.格式条款协议禁止
2.2.虚拟财产估价困难
2.3.个人网店转让信用危机
3.个人网店转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3.1.现实需求大
3.2.虚拟财产可评估性
3.3.格式条款禁止的不合理性
3.4.网店信用危机可控性
4.个人网店转让法律问题规制措施
4.1.明确个人网店所有权归属
4.2.加强第三方网店转让平台的规范化管理
4.3.个人网店转让公示制度
4.4.建立虚拟财产及信用评估机制
4.5.店主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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