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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3 07:04  

1.目的及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而现实情况却是劳动者的诉求多元化,与用人单位矛盾多发,劳动争议较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劳动合同入手,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和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能够实现双向选择,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然而,劳动合同有着其自身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独特属性,因而其相关制度也不能完全照搬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完善的劳动合同立法对于发挥劳动合同该有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却远远谈不上完善,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可以说立法是相当混乱而又漏洞百出的,分析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相关法条就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实践关注甚少,条文的可操作性极差,更别说条文之间的逻辑问题。很多法条都是空洞的摆设,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多种可能,对劳动者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而且,就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情况来看,完全不能适应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现状。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仅仅规定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劳动合同两种效力类型,众所周知,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效力类型的,做这么复杂的分类就是为了灵活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更为合理和周到,劳动合同更加特殊和复杂,却做了比普通民事合同更为简单粗暴的分类,试问仅仅这两种效力类型该如何应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形呢?不仅分类简单,更重要的是对于每种劳动合同效力下的后果没有很详尽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十分不利的。笔者深知这个选题的难度之大,首先,立法是混乱的,导致整体的研究方向盲目。其次,虽然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于这个课题做了相关的研究,但大都集中在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其后果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十分不完善,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相关制度设计十分混乱,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面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益增多的劳动纠纷,完善劳动合同法已经迫在眉睫,笔者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研究拟解决以下问题:

(1)完善劳动合同无效的制度。

(2)对于欺诈,胁迫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3)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4)在缺乏劳动合同有效要件时的各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后果。

(5)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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