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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2 07:04  

1.目的及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是成文法国家,不论是古代诸法合体还是近现代分别立法的时期,成文法是我国法律存在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法律渊源。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开创新局面,成文法自身的不足逐渐凸显,特别是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固定性、滞后性的特点难以及时解决随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统一适用,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例对于下级法院司法裁判过程中较强的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司法裁判具有一定判例化的趋势。由此针对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的研究在当下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但事实上判例还是有其约束力的,并发挥着厘定裁决的作用。如在制定法的发源地法国,其现代行政法和侵权行为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判例法的成文法;而在传统的成文法典国家德国,也明确宣布了联邦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强制性约束力,同时,德国几乎所有的最高上诉法庭都有着援引先例的传统。其对本国司法裁判判例结构的设置之于我国具有较好的启示及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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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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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对象是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在民法法系,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除了个别情况外,理论上不承认判例具有约束力。但是当面临成文法典的滞后性与当下社会需要的矛盾日益加剧之时,裁判判例化的命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裁判判例化更多地是将判例视为一种审判过程和裁决方法,主要是指通过事实的类比使其处理结果对同类或相似案件判决的引据效力,这与我国追求的司法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出一辙。

判例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即判例法,是曾经的判决结果有着法律一般的效力,对同类案件有约束意义,我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和从2010年开始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指导性案例是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指导的总结,每个案件前后都写明引用哪些条文,本身没有法律般效力,指导法律判决逻辑。

本文研究目标在于清晰梳理出我国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同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相关联之处,并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同时透彻地了解并分析德国、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判例化发展提供经验。

本文拟采用文献法与分析法,大量阅读相关参考书籍资料与文献,透过现象看本质,总结实质性内容,由此剖析我国现状及发展方向,在能力范围内尽力形成较完善的建议。

3.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2]安东宁·斯卡利亚著;蒋惠岭, 黄斌译.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3]. Juris Za#311;is (1936–2017), A Latvian Physicist[J].Proceedings of the Latvian Academy of Sciences. Section B. Natural, Exact, andApplied Sciences.,2017,71(4).

[4]高尚.德国判例结构特征对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15(05):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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