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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22 07:04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及意义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于2015年12月16日在我国古镇乌镇召开,吸引了很多地区的国家领导人、互联网领军人物、专家学者到场,互联网的重要地位又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引发的诉讼量不断增多,互联网领域也难逃一劫。从著名的奇虎360公司与腾讯QQ之的“3Q大战”到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BS大战”,以及近日发生的奇虎360与搜狗公司的官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越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互联网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起诉理由呢?这间接反映出,面对这个问题,存在着在司法救济途径上“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逃逸”的普遍现象。

关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看都很值得学者们深入研究探讨。先看立法理论方面,本课题的研究对完善相关法条的缺失有重要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且目前发展迅速,面对目前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堪的局面,这种混乱局面的改善不是随口一说,须付诸于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评价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互联网领域的一些法条,主要从相关案例入手,透过案例,发现问题,归纳总结司法救济的思维方式,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献出微薄之力。


1.2国内外现状分析

(一)其他国家

从立法技术上看,各国目前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列举式,即通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而不以归纳一个明确的定义的方法对其加以界定。通过列举不易发生认识的偏差,从而有效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缺点是容易遗漏,特别是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的空间进一步拓宽,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漏洞。其二是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揭示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内涵,以此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适用法律的原则性依据,这个概括性的定义被称作“一般条款”;另一方面,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罗列,为重点惩治那些危害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准确、更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具体的罗列被称作“具体条款”。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构成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方式,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这种立法方式的典范,该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这一条款即为一般条款。在第1条之后,该法通过其他条款列举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立法方式有利于减少因为市场竞争变化而带来的法律漏洞。

一般条款与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不同,它并不指向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归入“违反善良风俗”而加以禁止。一般条款的作用在于:它具有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列举商业交易中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通过一般条款则可以包罗法律中不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其他条款列举了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并不排除一般条款的适用。处于主导

地位的一般条款的调整作用保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适用。正是由于一般条款有这样的作用,因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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