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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2 07:04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和意义:

众多实践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推动力量。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提高,社会呈现出分工细化,资源优化配置的趋势。毗邻地区的人员流动加剧,跨地区企业的产业链条联系不断紧密,各地的市场从独立走向统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区域行政执法合作的必要性逐渐显现。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是指一定区域内各不相隶属的行政主体针对某一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信息对向沟通、联合执法或执法协助等活动。具体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各行政主体均对该事务具有管辖职责,事务的复杂性或特殊性引致需要联合执法;其二,事务仅处在某一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内,但该主体无法独立完成,需要请求其他机关予以配合和帮助。

近年来,国内各区域经济一体化速度愈来愈快,但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以区域执法协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保障。区域协作执法发挥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治理跨区域事务,推动执法标准统一等诸多作用。我国的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其中长三角经济带与珠三角经济带的发展尤为迅速。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执法合作仍然受地方保护主义笼罩、执法合作缺乏统一制度设计、执法合作缺少顶层法律规制、执法合作方式单一、执法合作各地发展不均衡等。

笔者关注到长江中游地区城市群空间相互作用力较大,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员流动加剧,但区域行政执法协作还处在起步阶段,较长三角、珠三角发展较慢。本文由论证行政执法协作的必要性入手,首先分析长江中游城市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发展现状,总结行政执法协作中表现出的问题与缺陷,参考国内外行政执法协作的先进模式,寻找行政执法协作的发展方向与改革措施。本文试图从较少为学者所研究的法学视角探索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策,争取能够为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提供一定的立法建议,推进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的发展。行政协作在国外已经有了较好的实践,国内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也做了广泛的尝试,但长江中游城市群该如何因地制宜,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还待探索,行政协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本文在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立足行政法学科,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行政执法协作的研究已具备一定成果。基于现实需要,行政执法协作已司空见惯。珠三角地区2008年底出台《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开始了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正式探索。2010年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颁布《关于加强珠三角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的意见》,建立珠三角区域文化协作机制。2011年深圳、东莞、惠州文化执法部门签署《深莞惠“迎大运、保平安”文化执法工作合作协议》,保障文化市场执法合作。其后,又在环保等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协作的制度。长三角地区更是早在2002年即诞生过《江苏盛泽和浙江王江泾边界水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方案》。但总体来看,行政执法协作仍然缺乏顶层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制,仅有《公路法》、《消防条例》、《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规定了零星的行政协作制度。

在国内有关学术论文中,已有多位学者讨论了区域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存在的缺陷以及发展的方向,但能够系统地对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的还较少,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执法协作的特征性问题未被讨论。

笔者认为以下几篇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钟发斌从开阔的视角探讨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其文《论我国区域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分析了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基本功能,探究了区域执法协作面临的制度性屏障,进行了构建区域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理性选择。华中师范大学可持续发展中心主任龚胜生所撰写的《长江中游城市合作机制研究》条理清晰,整理了国内外典型区域合作机制,描述并评述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合作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机制建构思路和框架。北京大学苗志江所写的《武汉城市圈区域行政执法一体化探讨》则更为具体地分析了武汉城市圈行政执法一体化的有利条件,提出优化执法环境、订立行政协议、成立领导小组等举措。立足于我国缺乏对行政协作机制的法律保障,但行政协作又迫在眉睫的现状,叶必丰教授著文《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提出了行政协助的协议化模式,契合现实需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叶必丰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政府间合作机制”进一步探讨了这一问题,其中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论行政协助的协议化》逻辑严谨地论述了行政协议产生的必要性,论证了行政执法协议化的适法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杨桦以珠三角地区行政执法为例撰写《论区域行政执法合作》,行文完整,对区域行政执法协作进行了精准定义。文章通篇包括必要性探讨,现状与问题分析以及最后的对策提出。虽所针对的区域不同,但珠三角作为国内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先进部队”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区域行政协作机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多年。美国、法国、日本、欧盟等地发展地尤为突出,讨论区域行政协作模式的著作也较为多见。欧盟由于存在着多国家的属性,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较同一国地区间更为激烈,其区域一体化的行政协调颇具特色。欧盟以国家为对话主体,坚持民主协商、尊重差异、整体受益的原则,建立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等强大的协调机构。欧盟区域协调的法制建设完善,各项活动在法律的指导下展开。美国的行政协调手段多样,较为灵活,也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法国的区域行政协作则有其特殊性,法国的行政主体中有一种为“公务法人”,通过各级公务法人,展开市镇、省级区划间的协作。综观各国实践,可发现各国行政协作均具有法制发达、区域协调机构强大等特点,给予我国区域行政协作较大启发。{title}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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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主要内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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