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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处理法制经验以及我国的启示文献综述

 2020-04-22 07:04  

1.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实务问题屡见不鲜。国际上对医疗纠纷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多数情况下,在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审判依据的欧美国家,诉讼是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同时,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倡导把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主要手段。但在法律条款规定方面,只有极少数国家以刑法规范医疗行为、以刑事责任追究医疗过失责任。

在学术界,研究者多从医疗纠纷的起因及解决措施入手进行研究。

如在以医患法律关系为背景的研究中,安建辉、韦坚、唐勇以医疗纠纷中患者不支付医疗费用为切入点,提出医患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李喜认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存在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因而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上存在司法混乱。

李彩华则认为医疗纠纷的起因在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患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故重视患者利益,以协商为主,引导案件走向法制轨道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杨丹在进行大量实证研究后,认为我国以刑事诉讼处理医疗事故时存在裁判偏离。

在解决对策上,陈云良则更强调法制的作用,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公民在医疗活动中的权益是基础,促进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是驱动力。

结合台湾地区卫生署公布的医疗纠纷案例鉴定结果,陆勇分析了台湾地区针对医疗纠纷问题的特殊法律体系,提出建立医疗风险互助机制。

史羊拴、赖金狮、黄静兰在对整个台湾地区医疗司法制度进行研究后,提出对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构想——强化第三方机构的调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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