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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的赔偿文献综述

 2020-04-21 04:04  

1.目的及意义

期待利益是指如果没有违约的发声,受害人按照合同本应获取的利益,韩胜男(2008)认为此概念类似于法国民法典上的“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失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可得利益”也可以称为“所失利益”,是大陆法系理论与实务界的用法,故可以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违约可得利益等同于英美法系的结果性损害(闫仁河,2008)。

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知,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利润损失、孳息损失、为消除因违约造成潜在的损失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I支出的有关费用)。虽然《合同法》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具体案例,仍然比较复杂,所以在计算上依旧存有比较大的问题。

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理论渊源,吴行政(2009)对此进行研究后,得出以下结论:合同所有权交易理论的衰亡是可得利益赔偿的产生;古典合同理论革命之前的对价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可得赔偿的程度所起到的决定作用事实上在19世纪之后逐渐衰弱;契约法律约束观念及正以理论和契约自由观念及意思自治理论,以及七月社会观念都与可得利益的赔偿存在理论联系。

张芳霞(2005)经研究,得出在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时,必须把握好两个关键准则:遵守可预见规则和支持相当因果关系;对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她概括为约定计算法和参照估算法。徐琰(2009)认为在实践中处理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时,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是否支持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张颖(2010)按照计算方法的确定依据,对计算方法进行了补充,将其分为约定计算方法、法定计算方法与酌定计算方法,其中,法定计算方法包括差额法和反推法,酌定计算方法可分为类比法和估算法。徐婉馨(2016)在对理论学说和国外立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之后,认为我国合同解除的效力并非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罗佳意(2007)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具体分析后得出:预见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程度是违约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损失,预见的内容分为实际预见和应当预见两类。

合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交易来顺利完成,在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时候有处理纠纷的依据。合同的利益也包括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设立单独的条文规定可得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可见保护当事人预期利益的重要性和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也有保护当事人可得利益的规定,但是在处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困扰最多的也往往是可得利益赔偿问题。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但它却是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却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介绍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方法。这对于明确合同法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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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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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1、合同法中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关于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的现状分析

3、国外关于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的研究成果

4、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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