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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1 04:04  

1.目的及意义

选题目的:

1、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与探讨,深化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与运用,努力探求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作用与意义。

2、通过对如今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的研究,总结并提出完善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对策与建议。

3、系统检验自己在法学本科学习之后,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收获。

研究现状:

在我国,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在最近几年讨论较多,但是真正写入法律,却是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中,即第18条第2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因而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一些期刊上的文献,如葛先园的《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路径探索》,他认为,从新《行政诉讼法》来看,第18条第二款的内容应该看作是对原来管辖权即“原告就被告”的内容的补充,即原告可以原则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与跨行政区域管辖法院中的一个来起诉,重视了原告的地位。董皞、郭建勇的《独立而公正: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改革的价值追求与制度设计》中,充分肯定了我国现阶段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意义,从而为以后能够成立更加专业,审判效果更加公平、公正的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法院提供了良好的过渡作用和条件。江必新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管辖权的论述中,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作为解决我国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王晓强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新发展――对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认识》中,首先论述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得必要性以及完善该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文章重点论述了建立行政法院系统的设想,这对我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

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扩大诉讼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上,扩大原告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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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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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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