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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21 04:04  

1.目的及意义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随之兴起,并在2016年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一年内网络直播行业吸收大量资本,迅速崛起。据CNNIC第41次调查报告,2017年,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年增长率达到22.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3.1%,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1.9%。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将我们引入一个“人人都是明星”的时代,只要有一部手机,就能成为主播。也正是因为网络直播行业门槛如此之低,使得网络主播草根化现象明显,直播节目质量良莠不齐。今年来,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淫秽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暴力、赌博等信息也是一大隐患。网络主播直播飙车引发交通事故事件;主播在某平台“直播造娃娃”事件;女主播通过过于暴露装扮直播吸睛事件等都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平台监管不到位等多重因素,直播内容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由于网络直播受众的广泛性,传播速度极快,违法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采取措施前难免会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另一方面,在海量的直播内容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直播,并且通过网络用户信息寻找出犯罪主体存在相当的难度,降低了平台进行监管的可操作性。

网络直播的兴起,同时也为一些网络主播提供了新型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然而对于网络主播这一职业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定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使得针对网络主播的收入进行征税成为难题;同时由于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并不明确也导致二这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

网络直播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针对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监管制度尚不成熟,无法保证该行业持续蓬勃的发展,发挥其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并减少因规则不完善而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本文旨在探究如何构建更为完善的网络直播法律制度,净化网络空间,解决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2研究意义:

“互联网” 将世界各地分散的个体、商品、 资金等联接起来,提供了信息瞬间交换传播的渠道,而这一渠道本身并不会鉴定信息的好或坏、积极或消极。相比犯罪行为而言更加可怕及可恨的是犯罪理念的传播,互联网将整个世界的个体相连接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传播犯罪信息提供了高效隐蔽的渠道。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以及这一新兴行业内的种种乱象正是在向社会各个角落传递犯罪信息,增强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就网络直播这一新生的媒介形态,更快的建立完备的法律规制方法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稳定安宁秩序的,保护每一个网民享受清洁良好的网络空间,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网络直播行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网络主播个体权利维护的需要。

1.3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及研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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