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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初探文献综述

 2020-04-21 04:04  

1.目的及意义

研究目的

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集中地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基本规范,是民族自治地方全面调整自治事务的总章程。自治区自治条例既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同于其他地方性法规,它是具有独特法律地位的地方立法,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研究意义

论文立足于我国自治条例立法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将从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价值、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五个方面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自治条例这一特殊立法现象。这一研究旨在解决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法制理论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巨大断裂,优化我国自治条例立法实践,从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专家学者就这一论题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国内:

赵健君在《论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制度》里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法学博士宋才发所著《论自治区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自治区自治条例是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在自治区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自治条例是一种特别的立法授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治区自治条例追求平等的、正义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法律规定了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变通权。必须从法律体系上弄清楚自治区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的关系。

贾红梅所撰写的《德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其关系》分析认为:德国实行两级立法,立法权主要由联邦议院和州议会来行使。由于德国实行地方自治,所以自治的县、乡镇和乡镇协会也有立法权,但这种立法权仅限于地方自治事务。作者就联邦、州、县和乡镇及乡镇协会的立法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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