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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何兴丽“摔狗事件”为例文献综述

 2020-04-19 09:04  

1.目的及意义

研究背景及目的: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焦点问题,在学界历史上掀起持续的热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事件,当前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和跟上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急需更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近些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社会事件将法与道德的关系再次推进公众视野。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见危不救该不该被写入法律判为违法,不遵守交通规则该如何处罚,等等等等这些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大讨论。

一些人认为,道德观念中的一些优良传统应被写进法律,这样才能遏制当今社会浮躁拜金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保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继承,净化社会风气。把道德观念中得价值取向写入法律,强制惩罚违背道德得行为,奖励和鼓励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维护中华民族传统中美好和善良的东西。在这种呼声下,2013 年 7 月 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 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条款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道德对立法的确实存在相当的影响力,在今后的社会发展和立法进程中,道德能否对立法有更深远的影响,这一点也是众人关注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对法律虽然存在价值观上的影响力,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确实不能也不可能摒弃,但是将道德写入法律在当前立法技术上是不可能实施的。以见危不救为例,怎样程度的危可以立法惩罚,救的范围和程度是怎样的界限和划分,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法律惩罚的力度和范围是什么,都是技术上无法解决的问题。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扶了之后要负责什么,有没有奖励,不遵守交通规则怎么界定,都需要强有力的硬件设施和立法技术支持,目前我国的理论和发展都难以企及。

目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研究的难点之一。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既不同,又相互联系,关系复杂,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解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第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及特征,深刻剖析二者

的含义,界定二者包含的内容,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第二,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法律与道德约束对象不同、作用范围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作用时间不同,作用的角度不同。第三,分析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深刻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意义:依据法律标准和依据道德标准对同一行为或事物进行评价,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带来不同的后果,对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对策进行研究,为人们在面临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两难时做出正确的理性选择有着实际参考意义。提出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实施路径,强调道德价值制定良法,在坚持法律权威前提下融情于法,促进人们的道德认同广泛普法,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环节都有着实际的应用价值;而建构现代道德范式,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制度,则有助于促进道德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从制度角度切实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水平的含义,界定二者包含的内容,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第二,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法律与道德约束对象不同、作用范围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作用时间不同,作用的角度不同。第三,分析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深刻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意义:依据法律标准和依据道德标准对同一行为或事物进行评价,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带来不同的后果,对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对策进行研究,为人们在面临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两难时做出正确的理性选择有着实际参考意义。提出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实施路径,强调道德价值制定良法,在坚持法律权威前提下融情于法,促进人们的道德认同广泛普法,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环节都有着实际的应用价值;而建构现代道德范式,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制度,则有助于促进道德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从制度角度切实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水平,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希腊哲学家们并不议论权利问题,这是事实。他

们议论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什么是正义的。但是罗马人却以法律,即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的系统适用,来支持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而这就引到权利的观念上来了。……希腊人并没有明确的权利观念,他们讲到正义是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他们所考虑的是一种确定的或法律上被承认的道德义务”,用以说明古希腊和古罗马都讲求法律上的“正义”,但古希腊侧重于道德义务,而古罗马则更关注权利。英国著名法哲学家哈特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不同类的关系……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他认为法律的发展受统治阶级道德的影响。

国内关于法的道德性的研究,不同学者关于法的道德性的理解有所不同。一些学者从理论上对法的道德性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实践价值。孙笑侠、麻鸣在《法律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一文中指出,法律道德性在性质上既

是法律,又是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它同样既以法律又以道德的形式规范着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并着重强调了法律实践领域中法律道德性的运用,作者认为富勒所阐述的法律道德性就是作为“这一有目的活动”的一方的公民对于作为另一方的立法者的期待,对立法权威的承认是以尊重这种期待为前提的。这样,法律道德性实际上就成为建构法律体系的道德基础。在这一点上,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已不再有意义(法律与道德在此交叉)。而张志远在《互惠关系:法律道德性的基础》一文中以互惠关系作为理论基础分析了法律的道德性,作者认为富勒的理论中,法律和道德领域存在着同样性质的互惠关系,即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分配和交换。法律之所以具有道德性,就是因为法律肯定和保护道德领域中的互惠交换。另外一些学者则从法律价值层面分析了法律的道德性的相关问题。刘云林在《法律的道德性:依据及其价值》中指出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关于法律的道德蕴涵和伦理价值取向的思考。作者认为法律同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任何法律都是立法者对一定的外在价值体系的追求,而道德则是这一价值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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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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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究法: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大量查找国内外相关专著文献,学习研究掌握理论基础和学术前沿,认为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存在可行性,因此确定选题并展开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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