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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得、失、善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关乎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公民个人所得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发生着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顺应发展趋势不断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的完善,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此次改革的一大举措是实行综合税制,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进步。此外本次改革还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中低档级距以及加强部门联合等方面进行改革。本文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出发点来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路程和修改以及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所取得的成就、还有哪些不足以及未来将如何完善。就完善税制模式和专项附加扣除措施,向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过渡以及进一步调整税率结构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的优缺点和现行的混合税制的作用以及纳税单位由是否要以简单的个人为单位向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这样征收的模式需要如何改革以及其意义如何。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此次改革的理论支撑以及改革的影响和未来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得、失、善

Abstract

Income tax for individuals, as one of the main taxes in the tax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finance revenue and involve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every citizen.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s based on the personal income of citize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income of citizens is changing, so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lso should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nstantly. The draft amendment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which was deliberated and approved by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make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of our country more perfect, but new problems follow.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is reform is that the comprehensive taxation is used, which is a big progress of the taxation reform. In addition, this reform includes raising tax threshold, adding additional special deductions and adjusting structure of tax rate to expanding tax rate grade between middle and low level and strengthening the relationship among governments. 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legislation journey and amend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d the contents, achievements, deficiencies and suggest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The paper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about improving tax system, the measures of additional special deduction, turning to tax declaration of the family unit, adjusting the structure of tax rate and so on. The key issues of the paper includ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lassified taxation system, comprehensive taxat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function of mixed taxation system. It also includes tax paying units should be levied from simple individuals to families and how to reform the levy mod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aper is to clarify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of the reform, the impact of the reform and the guidance function of the future reform.

Key words: Income tax for individuals; Reform; Achievements, shortcoming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eform.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1

1.2研究现状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2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路程 4

2.1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 4

2.2《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修改完善 4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得 6

3.1使用综合规制完善税制体系 6

3.2完善税前扣除体系 7

3.2.1提高起征点惠及民生 7

3.2.2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惠及民生 7

3.3 优化了税率结构、级距 8

3.4推进了配套改革加强监管 8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失 9

4.1税制模式仍难理想 9

4.1.1列举式的分类规制易导致避税 9

4.1.2立法目的不明晰 9

4.2专项附加扣除不尽人意 10

4.2.1定额专项附加扣除有失公平 10

4.2.2缺乏配套的征管机制 11

4.3 纳税单位改革仍未解决 11

4.4税级多,税率结构不合理 13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14

5.1完善税制模式 14

5.1.1采用反向列举的分类规制方式 14

5.1.2降低综合所得边际税率明确立法目的 14

5.2进一步改革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措施 15

5.2.1税前费用扣除体现差异性 15

5.2.2完善征收监管机制 16

5.3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过渡 17

5.4调整税率结构 18

5.5增强公民的纳税人的意识 18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2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重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自《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进行个税改革,不断地完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未解决,比如仍然实行分类税制而分类税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纳税单位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忽略了家庭的规模经济,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3500元的起征点已经不能充分发挥作用。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第七次改革,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中实行了综合税制、上调了起征点、增加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的完善,但是很多问题仍未解决,比如税制模式不完善、税率结构不合理、纳税单位问题仍未解决等。本文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出发点来探索我国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所取得的成就、还有哪些不足以及未来将如何完善。

理论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诞生至今,历经了七次修改,其规定越来越合理化,越来越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所以其修改背后的理论支撑值得进一步探索。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问题,可以明确其改革的依据以及进一步优化的方向使《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惠及国计民生。

现实意义:1、实行综合税制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突破,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对于新的税制模式,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该如何配合、监管需要进一步探索。2、学者们很早就提出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此种方式的优缺点如何以及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更注重家庭支出的情况下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带来了什么问题。3、同时对此次改革的内容进行利弊分析,明确其在税制、税率、税前扣除等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以及还有哪些不足。4、通过分析,明确此次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未来我国改革的方向提出建议。

1.2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自改革以来,我国的学者对于此次改革的内容进行了全面及时的研究。从宏观角度到微观角度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从《个人所得税法》的整体优化、其对社会公平和经济建设的作用到税制模式的改进、个税起征点的作用和所得扣除等问题都有相应的研究。王涛在2019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率先分析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优化,他提出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合理设计税基简化扣除程序以提高纳税效率,以及优化监管机制等建议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1]]还有学者研究了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公平、经济效应的问题,明确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社会公平的意义以及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所得税内部所得分类是进行综合规制还是分类规制也进行了探索,刑会强教授在其《个人所得的分类规制与综合规制》一文中明确了在我国分类规制的局限以及如今综合税制适用的背景和优势,[[2]]张明在2008提出从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的基础以及现阶段如何推行;[[3]]吴芳芳在《个税起征点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中研究了个税起征点的改变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其以上海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要进行配套改革才能带动居民消费以强化这项改革的效果;[[4]]汪道林提出应建立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做到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经济发展速度来确定不同的起征点以实现真正的税收公平。[[5]]谷佩云在对比国外税制和国内税制的基础上提出改分类扣除为混合扣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扩大费用扣除标准的范围的建议;[[6]]张守文提出根据是否有扣除, 可以将各类所得划分为有扣除所得和无扣除所得, 从而相应的形成扣除征收和全额征收的二元结构。[[7]]总体来说我国学者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研究以及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内容的研究较为全面。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停的前进。1799年在英国最先出现个人所得税,期间征税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到了1874年,个人所得税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的税种。1987年丹麦第一次实施了双元所得税。学者们对于税制模式的研究起步很早,美国的罗伯特·E·霍尔 (Robert E.Hall) 和阿尔文·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 在1981年提出了单一税,他们认为单一税的主要特点包括:所有所得实行一个相同的比例税率,消费税基是指全部所得扣除储蓄后的消费额,以及整洁税基是指取消对特定税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来不断的完善与发展。[[8]]关于税制改革,Simons提出了综合税制的概念,是通过在交税前扣除项目来调节收入的方式。对于边际税率、税率结构改革的研究,在1998年Messere 就曾做出过研究,他对10 个 OECD 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税率级次在减少,最高边际税率也在降低。[[9]]这部分的研究对于我国未来在税率结构方面的改革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最近的关于税率结构的改革比较受关注的应该是美国特朗普政府推出的税改计划,其将之前的七档税率改为了三档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10]]这对仍实行七级累进税率的我国在调整和简化税率结构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的内容也较为全面而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研究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改进。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

通过研究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明确此次改革在哪些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由此带来什么效果,仍然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以及对未来的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创新点:1.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最新改革仍然存在的不足。2.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路程

2.1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

个人所得税作为四大税种之一,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所形成的一种税收形式,其以个人所得为征收对象。个人所得税最早出现于1799年英法战争期间,英国为筹措战争所需要的经费以差别税率的方式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规定按照贫富差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富有的人多缴纳税款,贫穷的人少缴纳税款。至此,个人所得税开始出现施行但仍不是英国的固定税种。1874年,个人所得税才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起步也较早,早在中华民国时期就曾对薪给报酬和证券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到了1950年7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税政实施要则》,列举出了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但当时由于新中国刚成立,我国生产力仍较低工资也较低,因此虽然设立了税种,却迟迟没有正式开始征收。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

1980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并开始实施 ,其规定对国内外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状况,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11]]当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当时国内居民的月工资收入在64元左右,能够进入纳税范围的人少之又少,远没有达到征收的标准。于1986年为了调节公民收入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将起征点降到400元。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2《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修改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修改了七次。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gt;的决定》的修正案,并在当天发布了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此举结束了“三税并存”的局面而且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增加应税项目、调整税率等规定进行了调整;第二次修改是在1999年,这次改革删去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额规定,但是却另外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的作用于2005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起征点从800元提升至1600元以促进收入公平;2007年6月29日授权国务院规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具体办法。2007年10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起征点从1600元提升至2000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六次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调整税率结构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调整为7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将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并将最低一档税率降为3%,调整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将原来的次月七日内延长至十五日内。至此是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2018年我国迎来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60000元/年,开始实行综合税制、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了较低档税率级距,此外还规定了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工作。此次改革相较于前六次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七次修改,每一次改革都有一定的进步,其修改对于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社会公平都有积极的意义。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总体上一直在不断上调,这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体现而且在逐渐实现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多纳税; 此次增加的四项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课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而扩大低税率收入级距,照顾了中低收入阶层纳税人的利益减轻了他们的税负负担。[[12]]除此之外,要求相关部门的协助有利于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和帮助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纳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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