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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律分析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电影自产生起,已走过百年时光,从最初静止照片堆叠而成的简单生活场景,到现代包罗万象的丰富画面,电影技术的快速发展,带给了人类无穷的想象空间。而电影也从最初的“商品”,逐渐被认可为一种表达自由的产物。而由于电影本身之特殊性,从诞生之起,就面临着审查的问题。

我国电影审查由来已久,可追溯至民国。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电影产业不断壮大,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却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难以满足多元市场的需求,呈现出了许多问题。也由于我国电影审查较强的干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影的自由创作与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而遭受诟病。

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浪潮下,电影审查制度如何发展,学界争议不断,目前尚无定论。本文从电影的特点与其法律定位入手,揭示电影较之于传统媒体的特殊性,以及其作为表达自由的法律定位。并由此来探讨电影审查存留之必要性。再对电影审查的大概内容、性质、特点进行分析,确定电影审查之合法性。通过规范分析,从电影审查的主体、标准、程序入手,结合近年来新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寻求电影审查处境,并对问题进行探讨、寻找解决方案。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围绕电影审查制度,调查国内外文献,了解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采用的审查制度,完善目前之审查制度。并探求未来,电影审查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提出构想——将分级与审查制度结合。使我国电影市场更加活跃,在法治的前提下快速发展。

关键词:电影审查;表达自由;电影分级;程序;标准

Abstract

A hundred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the emergence of film. From the simple life scenes composed of still photos at the very beginning to the all-inclusive pictures in modern tim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lm technology has brought infinite imagination to human beings. From the original "commodity", film has gradually been recognized as a produc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film itself, it faces the problem of censorship since its birth.

Film censorship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dating back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the film industry, there has been no substantial change in the corresponding film censorship system, which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iverse market and presents many problems. Due to the strong interference of film censorship in China, the free creation of film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lm industry have been impeded to some extent.

Under the tide of the 40th anniversary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how to develop the film censorship has been controversial in the academic circle. Starting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legal position of film, this paper reveals the particularity of film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media and its legal position as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necessity of film censorship is discussed. Then the content,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lm censorship are analyzed to determine the legitimacy of film censorship. Through normative analysis, starting from the subject, standard and procedure of film censorship, and combining with the newly issued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law in recent years, the situation of film censorship is sought, and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solutions are sought. Through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survey, centering on the film censorship,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 survey, to understand our country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dopted the censorship, improve the current censorship. And explore the possibl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film censorship in the future,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combining classification with censorship. To make China's film market more active in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premise of rapid development.

Key Words:film censorship;freedom of expression;film rating;program; standard

目 录

绪论 1

第一章 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 2

1.1 电影审查的基本认识 2

1.2 审查与表达自由之关系 2

1.3 电影审查之必要性 2

第二章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现状 4

2.1 主要内容 4

2.2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特点 4

2.3 电影审查之合法性 5

第三章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6

3.1审查主体 6

3.1.1 概述 6

3.1.2 存在问题 6

表3.1: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7

表3.2:电影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8

3.2 审查标准 8

3.2.1 概述 8

3.2.2 存在问题 9

3.3 审查程序 10

3.3.1 概述 10

3.3.2 存在问题 11

3.4 电影审查局限 12

第四章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完善措施 13

4.1 调整现行电影审查制度 13

4.1.1 优化审查主体 13

4.1.2 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科学的审查标准 13

4.1.3 进一步细化并公开审查程序 14

4.2 引入分级制度 14

4.2.1 分级制度概述 14

4.2.2电影分级制度的优势 15

4.2.3 实行电影审查与分级相结合 15

第五章 结语 17

致谢 18

参考文献 19

绪论

路易斯·普林斯在1888年放映的《郎德海花园场景》标志着电影的起源。而普林斯作为单镜头相机拍摄电影的发明人,也被称为“电影之父”。而电影也在1896年传入中国上海,在上海杂耍娱乐徐园“又一村”放映了几部短片,当时称为“西洋影戏”。电影自产生以来,已有了过百年的历史,从早期描述日常生活的默片到《爵士歌手》的有声电影,到现今通过电脑电子计算机特效制作。电影不断地高速发展,使其作为第七艺术,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公众的视野,而看电影,也已经成为了大众休闲、文化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2018年,我国国内电影票房高达609.76亿元。从2012年的170.7亿元至2018年609.76亿,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3.6%。以电影票房作为标准,我国电影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电影市场,中国电影产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实现了快速增长。

而随着我国电影市场的不断壮大,与之相应的电影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作为把控电影制作、发行等方面的电影审查制度,越来越多地被人们诟病。其在审查主体、审查标注以及程序上,存在许多问题。在审查主体方面,机构独立性差、人员组成不合理、义务主体缺失;在审查标准方面,审查标准模糊、重淫秽而轻暴力、审查处理较为随意;在审查查程序方面,程序不透明、缺乏公众参与、救济程序不完善等等。因此,电影审查制度一直都是电影行业与法律届关注的重点。中国内地电影导演谢飞,就曾公开抨击电影审查制度,并呼吁建立分级制度。

本文意图以行政许可为支点,结合相关的现行法律规范,通过电影审查的主体、标准、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电影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寻找完善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方法,以促进我国电影产业蓬勃、持续向前发展。

第一章 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

1.1 电影审查的基本认识

审查,即检查、核对是否妥当。其产生起,就具有强烈的行政法色彩,而审查制度发展至今,通常是指一些被认为是敏感的、造成消极影响的,或是不合适的通过发表、播放等其他方式公开的文章、作品等言论产物,由某些政府机构、新闻媒体进行筛选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做出相应的限制,以达到其某种保护性目的的制度。我国目前电影审查制度,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依照电影制片方申请,组织人员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送审电影作品的能否公映之资格进行认定的制度。”[[1]]电影审查,也即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宪法、法律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人员对被审查电影的剧本、内容,来决定其是否准许公映的行为。

1.2 审查与表达自由之关系

在西方宪政语境下,表达自由作为最基本的“自由和第一权利,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2]]电影技术经过不断地发展,电影已经不再仅仅作为一种呈现画面的手段,其内容所饱含的丰富内容与创作者意志保持着高度的一致。电影作为一种媒介,正式表达自由的艺术性产物。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公民文化活动的自由,即对公民文化活动自由的保护。

“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就不自由了。因为别人同样也会有这样的权利”。[[3]]电影同样是一种表达自由的产物,其源头基于创作者内心的意思,而通过行为表示于外,属于表达自由保护的范畴。审查即是对此种自由的限制,而限制是手段,其目的应当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

1.3 电影审查之必要性

电影自其产生起,就面临着审查的问题。因电影自身艺术表达的多样性,其所饱含的电影人之意志,其所反应的价值理念与社会环境等都能得到充分的展现,是每位创作者大展身手的好机会。而最终的成果是否符合观影对象自身可接受度则仍待考量。在美国电影业中,最初也采用电影审查的模式。其最早的纪录是1987年纽约“人民诉多利斯”案。电影中新婚之夜的场景被认为“超出了公众认可的端庄之界限”而被法官禁止。而后,美国电影迎来了州和市级政府立法审查以及行业自我审查(海斯法典)的时期。到了60年代,自由、多样化的美国文化不断冲击着电影审查制度。在1952年的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件中,电影审查迎来了转折。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电影是言论自由的产物,应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而与此同时克拉克大法官又指出,电影所受到的保护并不代表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电影应当为其所包容的罪恶而受到控制。从电影审查到分级,都没有改变电影应当接受一定程度控制的事实。而其控制的核心,正式社会公众利益与电影表达自由的平衡。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国家本土文化。我国电影行业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也较为落后。而随着中国加入WTO,大批的电影等文化产品开始涌入中国市场。而成熟电影国家的作品表现手段更加丰富、画面更精美,能够轻松吸引大众的眼球。其所造成的文化冲击,需要我们给予重视,防微杜渐。其次,对于本土自制国产片,其内容核心,是否符合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价值理念、是否满足人民大众对于精神文化的追求,都不可忽略。而让符合我国文化的产品通过审查,让不符合大众需求的产品远离大众,是为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了一剂良药。

第二,保护尚未拥有足够辨别能力的青少年。青少年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其认识能力相较于成年人尚有欠缺。其所见所闻之事,都是模仿的对象。而对于一些涉及暴力、色情的信息,缺乏认知的青少年难以将其后果与自身的模仿行为联系起来,导致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而电影因其视听语言的丰富性,正是青少年们的“好老师”。而对电影等作品的事先审查,能够良好的避免青少年过早接触错误的行事规范,从而有效帮助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的行为模式。

第三,保护表达自由。法律保护创作者的作品,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有绝对的自由。洛克说过:“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博登海默也曾表明:“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这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4]]电影审查这一制度,限制了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内容进行适当打击,而同时又保护着表达自由,用制度与框架来引导、教育人们。

第二章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现状

2.1 主要内容

我国的现行电影审查制度,主要是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剧本管理规定》),以及2016年发布、2017年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影片想要进入国内、国外市场,必须经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许可证明。

第二,我国明确规定了电影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其禁止性规则涉及政治、社会秩序、暴力、淫秽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投拍和完成制作前,应当自行审查并提交备案。电影摄制完成后,应当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进口电影以公映的,在进口前也应报送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四,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并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布。

2.2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特点

电影审查制度贯穿与电影制作发行的全过程,从市场准入阶段到产品准入阶段,都需要申请、获得相应的审批许可,如涉及特殊题材,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放映准入阶段,《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在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后,电影片方能进行公映。可见,电影审查,是一种依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概念构成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可见,电影审查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事前审查。根据审查行为出现的时间,可将审查分为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我国在电影进入公共领域之前对其进行的审查,正是艺术自由在表达以前接受国家机关干预和检查,是典型的事前审查。
  2. 政府主导的审查。相比于国外大多采取的由行业协会这种民间自治性组织主导,我国的审查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制定电影审查相应的标准、制度,并由政府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3. 多重标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标准不仅囊括了电影准入环节,还包括了电影制片公司的行业准入、影片创作、相关电影节等大型活动的参与许可。《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规章中,都做出了对电影不得含有内容、对于重大、特殊电影剧本题材投拍需经审批的规定。我国知名导演王小帅,拍摄作品《十七岁的单车》,未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批公映就参与国外电影节项目,虽然获得了奖项,却仍因其行为与影片内容的不合规,而遭到封禁。我国电影审查机制不健全、程序繁琐、审查效率效率低下等等问题,都成为了制约我国电影市场快速壮大的因素。好莱坞电影制作人很难理解,在中国完成一部电影的制作、发行,其20%的时间都要花费在审查上。[[5]]

2.3 电影审查之合法性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能实施与授权范围相对应的管理活动。”[[6]]其目的在于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根据所规定事项是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可将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事项在《立法法》第 8 条[[7]]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绝对保留的事项并不包含电影这种自由表达的产物;同时,《立法法》第 9 条[[8]]去除了部分绝对保留事项。由此可得出,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自由属于相对保留的事项。即可以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对此做出规定。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有关电影审查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主。其法律位阶较低,因此学界对电影审查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而在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在第十七条做出了对电影审查的规定。所以,电影审查作为一个相对保留事项,是为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章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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