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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现状和意义 1、研究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及所辖市县、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监察范围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做出规定。

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触发了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现实意义 监察机关的部分核心权力即腐败犯罪调查权,转隶自检察机关,且涉及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调查所获得的证据需要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而在配置证据时必须要考虑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如何让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是实现”法法衔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按照不同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存在实体差异,为在保证监察证据品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证据,就有必要对证据进行转化使用。

由于很多证据具有唯一性,如果各国家机关、不同的部门收集的证据无法重复利用,则不仅会影响证据收集的效率,也不利于完整证据链条的形成,这是也是证据转化存在的意义。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监察证据直接移送。

使以前的纪检监察证据从”行政执法证据”中抽离出来,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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