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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并讨论人工智能完成的内容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发现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无法解决人工智能创作所产生的各类著作权纠纷问题。随着各类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外早已感受到了人工智能与各类主体间的著作权保护战争已经打响。在本文中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式对国内外与人工智能著作权有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回顾与探究,再从权利主体,权利归属,权力范围以及使用方式等四个方面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并由此得出最终的研究结论。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主体所需要的因素和对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主体确立情况进行借鉴,讨论确立主体所需要的标准即独创性来分析和提出具体对策。第二部分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特性、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及侵权责任机制三个维度,对比和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备以上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甚至突破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的观点。第三部分从著作权权利的使用方式、限制条件着手,分析人工智能关于著作权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保护期限等来提出相同点、不同点,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律法规方面所欠缺的内容。第四部分对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主体归属、权利归属等保护范围进行探究,进一步对明确权利归属规则,调整侵权制度并提出新构建。我们需要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去面对这场挑战,跟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在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著作权的基础上,使人工能领域得到蓬勃发展。

关键词:权利主体;作者;权力范围;权利使用方式;权利归属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scholars in China have begun to pay attention to and discuss whether the cont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It is found that the existing copyright-related system can not solve the problem of copyright disputes caus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creation.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various computer technologies, the war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fiel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been gradually felt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mainly uses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to sort out the literature and conduct related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Inquiry and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subjects, rights attribution, scope of rights and use, and giv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o that people finally draw conclusions.

The first part analyzes the factors required by the main body and analyz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bject at home and abroad, and discusses the criteria for establishing the subject, that is, the originality analysis an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The second part is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pyright law,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and the tort liability mechanism. It mainly compares and analyzes whether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has the above constituent elements, whether it meets or even breaks through the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The third part starts with the use and restriction conditions of copyright rights, analyzes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copyright subject, protection object, protection content, protection period, etc. to propose the same point and difference, and improve the copyrigh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The fourth part explores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rights, subject attribution, rights attribution, etc., and further proposes a new construction to clarify the rules of attribution of rights and adjust the infringement system. We need to face this challenge with a positive and inclusive attitude, follow up on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copyrigh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the artificial energy field is booming.

Key Words:subject of right;author;scope of power;mode of use;ownership of righ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2

2.1 相关概念 2

2.1.1 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述 2

2.1.2 作者、著作权人 2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

2.3 提出的问题及对策 5

2.3.1 现有法律难以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质作出解释 5

2.3.2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的法律主体地位 5

第3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利形态 7

3.1 相关概念 7

3.1.1 作品 人工智能创作物 7

3.1.2 权利形态 7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 8

3.3 提出的问题及对策 10

3.3.1 著作人身权、财产权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10

3.3.2 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约束规则 10

第4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利使用方式 12

4.1 相关概念 12

4.1.1 权利使用方式 12

4.1.2 权利限制 12

4.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4.3 提出的问题及对策 14

4.3.1 无法实现著作权使用方式的平衡、协调 14

4.3.2 共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 14

第5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16

5.1 相关概念 16

5.1.1 权利归属 16

5.1.2 权利保护范围 16

5.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6

5.3 提出的问题及对策 17

5.3.1 权利归属缺乏明确的价值评判标准 17

5.3.2 明确权利归属规则,调整侵权制度 18

第6章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1

绪论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它是一种研究和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与智能领域的理论、方法以及应用系统的技术。人工智能作为全新的科学技术领域,近两年内人工智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迅速崛起,仅在2017年12月人工智能就已经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在经济与科技方面不断创造价值。

阿尔法狗(AlphaGo)之父杰米斯.哈撒比斯的团队设计的阿法狗在2017年对决围棋职业选手柯洁,阿尔法狗最终打败了人类世界围棋冠军。随即,媒体一方面吹捧人工智能行业将兴起,一方面却鼓吹人工智能将给人类带来世界性的大灾难。 再到微软小冰,一个模拟人类情感的人工智能的产生,已经通过深度学习出了不少诗集。这些都体现了人工智能已经进军人类的经济文化领域,并且由辅助人类创作的机器发展到了具有创造能力的主体。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完成的一系列创新活动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主体,是否能够承担和享有相应权利以及义务,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在我们享受着人工智能带来的种种便捷之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争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著作权法体系如何自洽的问题。鉴于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的主体身份的显著差异,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如何得以保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标准如何得以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及时解决。 因此,深入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且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有推进作用。对此,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与作品的定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归属标准和规则,并且从经济市场、文化领域、社会伦理等多方角度做出分析,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关制度建设与改进意见。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现阶段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给我们的人工智发展领域带来新的机遇,同时这也是科技发展给法律体系带来的一大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能够开始自主进行一系列的创作活动,未来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将可能达到高水平阶段,能否认可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成为权利主体的法律拟制地位非常值得深入剖析。 因此,首先就需要从分析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权利主体入手。

相关概念

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述

民法中权利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法律关系的主体、权义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民法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需要考虑几个因素,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责任、义务的分配。民法中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应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版权主体和权利人除了作者,还有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工智能现阶段并没有具体的独立法律资格,且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和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到机器行为的后果与其背后的多个主体有关联,且从最终责任分配的效率角度还是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都应对人工智能的权利主体资格地位进行剖析。

作者、著作权人

作者即进行某一类创作而得出该作品的主要持有者。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由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而进行的创作,且该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则该主体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进行反证,那么作品的署名权由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另外遵照《著作权法》上第11条到18条明确规定,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以外,基本上是创造者符合独创性标准而进行创作那么该创造者便被视为作者,从而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被称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在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依照本法享有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人工智能目前并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需要使其具有更完好的法律人格。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英国《安娜法令》源起,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产业投资,作者的参与仅是工具辅助,只有从保护产业、兼顾效益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的对人工智能著作权进行正确解读,更深入地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探索。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发展,并且在著作权方面人工智能逐渐显示出其发展潜力所带来的对社会的巨大挑战,美联社使用的人工智能wordsmith每年能够自主生成数亿篇新闻报道,日本研发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小说不仅参加文学评奖,并且顺利通过初审。美国研发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使得专业音乐人也难以区分是否为人类创作。阿里每年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海报多达数亿张,大大提高生产速度等。 人工智能在现阶段还没有其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与相关责任,没有与现有制度相适应的明确法律定性,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机器行为后果与其背后的多个主体有所牵涉,都应当尽快明确人工智能的权利主体资格地位。

机器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通常从法律定性角度而言,机器是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并且在程序这一阶段并没有任何表达产生,在创作及其行为上也缺乏创意、合作具体行为。在著名哲学家康德"主客体统一认识论"和"人是目的"哲学视点下,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阶段, 都只能作为人类所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 而不能将其视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但是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在整个人工智能所进行的创作活动过程中,人类仅仅是提供基础数据算法程序,只是间接地参与创作过程[[1]],从而人类作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实际的创作活动中,该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不属于人类,该创作物也不应当被列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内。

虽然大多数学者们都认为人工智能领域需要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也有学者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而提出质疑, 对此应当变通法律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从而对人工智能提出有效的制度保护[[2]]。欧盟则抢先一步在伦理和法律方面对人工智能进行反思。 早在2015年的欧盟议会上,相关法律事务委会对与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并提交了《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在这些相关内容中强调了对人工智能领域提出有关伦理框架、责任规则的相关意见的重要性。英国的《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第9条第3款中表明如果是计算机生成的戏剧、文字、音乐艺术类作品,则由对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者作为该作品的作者,此后南非也效仿此种做法。这种理念无论是从经济效益层面,还是最终责任分配的效率角度考虑,都认可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认可了人工智能在法律层面的作品地位。

大多数国家的“作者”多数情况下都是自然人。职务作品是在完成工作任务安排时所进行创作而来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进行创作的作者享有;但是职务作品的作者如果利用了单位或者组织机构的物质资源和技术条件等,并且该作品属于单位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范围,另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明确表示著作权由法人和组织享有该著作权的作品,其作者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著作权,只能依法享有署名权。在人工智能发展技术给我们的经济带来蓬勃发展的今天 ,也使我们的社会结构、文化生活、科学产业产生了巨大变革,如果人工智能计算机技术领域未得到充分保障, 大量充满新意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将出现成为无主作品和孤儿作品的逆境,[[3]]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激励创新新技术,也不利于鼓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开发,反而有碍于著作权体系的合规性发展。

按照传统的理念,著作权的权利所有者是人类, 认为机器需要具备自我意识。 但是机器在进行创作时意外产生的新的创作是否可以归为“机器自己的自我意识”呢? 从这一角度而言仍需验证。让人工智能为新的权利主体的理念虽然新颖,但也受到大众的不甚满意。 北京交通大学的陈明涛副教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可从“可版权性研究”、“作者身份确认”、“权利归属的考量因素”三个角度进行分析[[4]]。东南大学的徐珉川老师以“寻找消失的‘作者’——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为题[[5]],认为对该创作物的作品进入司法程序需要从价值论角度进行探索,以解决独创性这一最基础的标准。目前,权利主体结构体系以自然人为基础,未来赋予此权利于人工智能也值得期盼。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而言,机器通常是不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已有的司法实践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于其编程者和操作者,但是这两种主体并未在具体实际程序这一阶段发出任何表达,由此具体创作行为上也缺乏自主创意。

还有学者认为,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不是作品的关键是要分析作者作用,只有作为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作品,才能获得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且受到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 探究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人类是否发挥了作者作用,可以作为衡量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要件。 英国《版权法》第9条第3款中规定:程序设计者编辑相关算法程序,并设计了游戏或者软件中的相关人物和道具等要素,则该设计者便是该创作物的作者。但当客体为游戏运行的连续画面,则“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由设计者享有。我国法院将对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先前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的著作权规定为属于游戏开发商[[6]]。现阶段将人工智能纳入我国著作权体系实属难事,人工智能创作物与权力主体之间的对应性有待商榷,但是可以赋予人工智能拟制为主体资格的地位,将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与人工智能共同列为法律主体,以便从著作人身权方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从法律成本、实践意义上也有较大合理性。

提出的问题及对策

现有法律难以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质作出解释

最初制定《著作权法》的争议是法人是否具备作者资格,之后《著作权法》规定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可以进行创作,并且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通常,主体指的是指具有独立意识或客观认识的存在之物,根据不同的价值标准我们可以区分为认知主体、语言主体、伦理主体、法律主体等,几乎对于任何主体的认知都是以人作为参考,但是随着新兴的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讨论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所谓“一百个读者,一百个哈姆雷特”,虽然学术界目前并未对人工智能的本质作出公认的解释,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随着人工智能给我们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逐渐深入,我们开始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质进行深入思考。 赛尔(John Researle)认为我们应该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模拟人类认知能力的行为和技术以怎样的价值定位,并且提出应当区分为强、弱两种人工智能[[7]]。弱人工智能认为人工智能模拟人脑实际上相当于我提供一种机器工具。 而强人工智能则认为人工智能拥有某种的类认知状态,它可以被视作是一种程序心灵。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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