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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众所周知,生育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正确保护女性生育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平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和有效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促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减少侵犯女性生育权案件的发生,最终有利于人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单身未婚女性的生育权益,减少社会上对于她们的歧视与不公,真正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主义价值。

本文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女性生育权给予全面的法律保护进行论证,并提出完善生育权立法的建议,为我国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女性生育权;人格权;法律保护

Abstract

As is known to everyone, reproductive right is a basic right enjoyed by natural persons. Correctly protecting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is conducive to better safeguarding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promoting the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der, realizing gender equality and effectively protecting femal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moting the perfe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femal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workers in our country, intensifying the popularization of legal knowledge, enhancing citizens' awareness of abiding by the law, reducing the occurrence of cases of infringement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ultimately contribu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t is also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of single unmarried women, reducing discrimination and injustice against them in the society, and truly realizing the human rights value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equal.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case analysis,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demonstrates the comprehensive legal protection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reproductive rights, providing powerful relief measur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Personality right;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国内研究现状 1

1.2.2国外研究现状 2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3

第2章 女性生育权概述 4

2.1 女性生育权的概念 4

2.2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5

2.2.1 生育决定权 5

2.2.2 生育选择权 5

2.2.3 生育保障权 6

2.3 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意义 6

第3章 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7

3.1 法律保护现状 7

3.2 存在问题 8

3.2.1立法严重滞后 8

3.2.2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8

3.2.3单身未婚女性生育权问题争议很大 9

第4章 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措施 10

4.1 立法层面 10

4.1.1将女性生育权写入宪法 10

4.1.2完善民法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10

4.1.3其他部门法方面的保护 11

4.2 司法层面 12

4.2.1夫妻间生育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12

4.2.2第三人生育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12

4.3 守法层面 13

4.4 执法层面 14

第5章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绪论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生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人权。生育权从性别角度分类,可分为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本文主要侧重于对女性生育权的探讨。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女性生育权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只有一些学者在其著作或者学术期刊、论文中探讨关于女性生育权的基础理论。女性作为生育权的一个主体,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也要付出比男性更大的牺牲和痛苦。女性要经历十月怀胎,期间还要承担着巨大的生理压力和心理压力,在分娩时也非常痛苦,分娩后身体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复。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也会影响胎儿的正常生长与发育,生育后难以恢复到之前的工作与生活状态,更何况还有单身未婚女性的生育权等,因此,我们应该对女性生育权给予较高的重视和完善的法律保护,为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和救济提供更多的保障措施。

研究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课题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进一步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更好的维护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势必要立法,这样就可以促进我国与生育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立法才能更好地让公民守法,增强其对女性生育权的深入认识,营造全民保护女性生育权的良好氛围。最后,也有利于保护不想结婚但想生育孩子的部分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性生育权。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著作和论文集中探讨了生育权的基础理论。

湛中乐在《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一书中从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发,分析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展开了对生育权的分析,包括概念、法律性质等,其后也提到了社会抚养费问题,最后附上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立法建议。[1]他还在另一本著作《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中详细介绍了社会抚养费制度,他认为不应无差别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尤其是单身未婚女性生育子女的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同时湛中乐还提出了生育权不应该无节制的行使,应该限制公民的生育权的观点。[2]

樊明的《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主要介绍了中国生育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到今发展为计划生育政策,形成历史与现实的鲜明对比;也描述了中国与西方不同的人口生育思想,着重说明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影响,分析中国的人口增长与老龄化趋势。[3]

周平的《生育与法律:生育权制度解读及冲突配置》一书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生育权问题进行探析。先分析了生育权纠纷的本质与生育权规制原则,然后逐一解读生育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生育权的保护等问题,最后探讨生育权的冲突,并提出了冲突的解决办法。[4]

王栋楠在其论文《女性生育权研究》中介绍了女性生育权的含义和权能,通过案例说明了女性生育权的现实遭遇,并提出了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措施。[5]

陈智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妇女生育权实现的法律保护》一文中介绍了妇女生育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妇女生育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提出了妇女生育权如何实现法律保护的措施。[6]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女性生育权的研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大部分观点主要体现在已发表的外文论文中。

早在19世纪,国外的女权主义者便要求女性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后来,生育权的含义被逐渐扩大,女性可以决定不生育。直到20世纪60年代,一些国际会议上的文件开始正式规定生育权。其后,《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墨西哥城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了阐述。[7]到了21世纪,国外的生育权理论已经相当成熟,主体不单单局限于妇女,已经扩大到所有自然人,这与我国含义一致;内容也有所发展,从自由发展到对子女和社会负责。[8]

国外学者关于女性生育权的论文大多是以某一地区的女性为主体展开调查,或者将女性生育权与教育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叙述,如《恩努古州女性生育权侵犯程度调查:对国民的启示》[9]和《尼日利亚的生育权与女性教育》[10]这两篇论文。在《尼日利亚的生育权与女性教育》中,作者指出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在尼日利亚,女性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她们生育第一胎的时间;分析了支持选择和支持生命两种观点的冲突,阐述了辅助生殖技术虽然能够帮助女性解决不孕症,但通过体外受精出生的不明父母的孩子是否有权了解他们的父母?他们会在18岁时赢得这场战斗,还是应该把事实记录在他们的出生证明上?法定条款是否应保留“父亲条款”,迫使体外受精诊所根据要求对父母身份进行重大披露?作者对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一些作家,包括艾萨克·希伯莱·乌本、伊菲迪利和阿耶尼、阿巴加纳和其他许多人,都分别强调了女性教育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教育是了解计划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尼日利亚女性如何获得生育选择和生育权利仍然是一个有待问及的问题。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论文首先主要介绍了女性生育权的概念、法律性质、内容以及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意义;然后分析我国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最后着重于提出法律保护措施,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守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全方位的保护女性生育权。

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1)案例分析法。通过查阅浏览近年来女性生育权遭到侵害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了解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从而更好地提出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措施。(2)文献研究法。通过查找搜集相关理论著作及优秀学术论文,加深对于理论的认知,进而得出自己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不同观点。(3)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女性生育权过去的发展过程以及现在的发展状况,并且深入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为后文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提供现实支撑。

第2章 女性生育权概述

2.1 女性生育权的概念

要准确界定女性生育权的含义,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生育权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对生育权没有明确界定,对此,百度百科词条的阐述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但上述解释只是强调了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没有说明生育权的具体含义。第一,从主体范围角度来看,那些认为生育权只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看法是错误的,生育权不受婚姻关系有无的影响,夫妻之外的其他主体,如单身男女也应该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生育权包括“生”和“育”两大部分。“生”是指生殖,生命的孕育;“育”是指养育,抚养成人。生育权应该比较侧重于“生”的方面,也即生育权又可以称为生殖权。故此,生育权应该定义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按照其个人意愿决定的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等相关问题的一种自由或资格,当然这应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

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上存在争议,主张有身份权说和人格权说。我们都知道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这毋庸置疑。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认为生育权的性质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张身份权说的学者将生育权的主体范围限定小了,他们认为生育权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且生育权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上,未婚男女则不享有生育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生育权与身份毫无关系,它是一种普适性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我们不可剥夺除夫妻之外其他主体的生育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的权利,[11] 生育是从古到今人类繁殖后代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生育权的有无不应以是否具备特定身份来衡量,这是不公平的,生育权是自然人直接支配其生育利益的权利,因而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人格权更为合理。

生育权从主体性别角度分类,分为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由于女性在生育权实现方面承担着比男性更大的痛苦,包括怀孕、分娩以及哺乳等只能由女性负担的事情,且目前法律对女性生育权重视不够,保护也有缺陷,本文侧重讨论女性生育权。基于上述对生育权的解读,女性生育权是指女性所享有的,在不违反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女性按照其个人真实意志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什么时间生育,采用什么方式生育,生育几个子女,胎与胎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多久等具体问题的自由权。

2.2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2.2.1 生育决定权

女性生育决定权是指女性可以按照其个人真实意志在法律限度内决定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必须生育子女,为家族传宗接代,那是处于自然生育阶段和义务生育阶段,女性没有话语权,她们只能沦为生殖的工具,而不能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但现在是权利生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学历高、收入高、素质高的女性群体,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结婚,致力于自己的事业和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这类群体被称为独身女性。可见她们对于生育决定权的行使结果是不生育子女,我们不能谴责独身女性群体的做法,因为这也是行使生育权的一种表现,社会应给予尊重的态度。[12]

2.2.2 生育选择权

女性生育选择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女性可以自主选择何时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生育几个子女以及时间间隔是多久等具体问题的自由。

在何时生育方面,女性拥有绝对的自主决定权,其可以选择在年轻时就成为妈妈,也可以依据自身人生规划而选择在年龄相对成熟阶段生育子女,当然也不排除在年龄高时因为风险原因选择不生育的情况,这是同时行使生育决定权和选择权的表现。

在何种方式生育方面,女性可以采用传统的生育方式,如顺产或者剖腹产;针对因身体疾病无法自然受孕的女性,也可以采用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非自然生育方式。

在生育子女的数量方面,理论上生育子女的数量应该没有限制,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新政策在全面放开二孩后,规定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话是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所以实际上女性可以选择生育一个还是两个子女,但子女的性别是不可以选择的,不能因为想要男孩,怀的是女孩就把孩子打掉,医院一般无特殊情况也不允许检测孩子的性别,如果任由这种形势发展,则是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再者,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明确了是二孩,而不是二胎,即不包括可能一胎是双胞胎的情况,这点我们需要认知清楚。

在头胎与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方面,女性也拥有绝对的自主选择权,不过要控制好第二次分娩与第一次分娩要间隔一年以上,这样有利于女性身体的恢复,具体注意事项可以咨询医生。

2.2.3 生育保障权

女性生育保障权是指女性在行使生育权之前、生育的过程中以及生产以后,享有国家和社会机构提供的相应保护措施或服务,这种保障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例如,对于职业女性,在怀孕中生育前,单位不能解雇她们;在生育过程中,女性享有相应的产假,单位不可剥夺。另外,女性在孕产期和哺乳期,丈夫不可以与其离婚;女性还享有国家提供的生育社会保险待遇;女性产后抑郁,相应社会机构应该及时为其疏导,进行心理治疗等等,这都是生育保障权的表现。

2.3 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意义

女性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有着男性无法替代的作用,女性相比于男性来说,除了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也要付出比男性更大的牺牲,还要负担心理上的煎熬等。并且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在现代社会中,女性还是处于较弱势地位的,强调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并不是对男性生育权的损害,相反这才是平等原则的最好的贯彻,总之,保护女性生育权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进一步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更好的维护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生育问题闹得夫妻不和,进而离婚的案件数不胜数。通常都是男方及其家庭以其大男子主义强迫女性生育孩子,而女性主观上是不想生育子女或者现阶段没有生子的打算,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且矛盾愈演愈烈,直至无法解决的地步,最后只能选择离婚。在这种情形中,女性并没有错,她们正常行使了生育决定权——选择不生育,所以保护女性生育权可以缓和家庭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减少侵犯女性生育权案件的发生,最终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有关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规定也不完善,就算违反了法律,惩罚力度也不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生育权,促使公民不敢违法侵害女性生育权,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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