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当前我国法官责任追究主体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确立了法官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纪责任,旨在促进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

201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宣布在省一级(直辖市、自治区)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旨在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即惩戒责任。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

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拥有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调查权。

因此,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检察院成为了法官刑事责任新的追究主体。

法官责任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但目前各种改革方案层出不穷,前一法令尚未执行到位,又出新规定换个改革方案重新来过。

我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有走入”钱穆制度陷阱”的危险。

原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作为追究法官违纪违法责任的唯一主体,被批评无法摆脱同体监督的弊端和法院行政化的桎梏,于是进行法官惩戒制度改革,但也是问题重重。

截至目前为止已有30个省份建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各个地区的规定不一致,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工作程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原法院监察部门的分工也不甚明确。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