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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评析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有许多改进的地方,例如完善了纳税人的标准,开启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纳税模式,调整了免征额的范围,同时规定了反避税条款等等,这一修改是符合我国历年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特点的,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是一种渐进式修正,改革幅度不大,但是都在慢慢与国际相接轨。本文也介绍了一些类似国家的立法模式,如英国和德国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纳税模式、美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新加坡的家庭课税制度。通过与他们的立法模式的对比,看到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免征额确定过低,对低收入者的保护力度也不够,违法惩罚力度不足,政府的服务水平较差。所以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中,要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修改,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服务水平,注重加强对低收入者保护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等。

关键词:纳税人范围;反避税;家庭课税制;渐进式改革

Abstract

Comparing the content of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with the previou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we can find that there are many improvements,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axpayer’s standard, the opening of the tax model combined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combination, the adjustment of the scope of the exemption, and the provision of anti-tax avoidance provisions and so on. This modification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s in the years of our country. For a long time,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our country is a kind of gradual change, the reform is not big, but it is gradually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hase. The paper also introduces some similar national legislation models, such a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Germany,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family assessment system Singapore. Through the comparison with their legislative model, it is found that the amount of exemp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in our country is too low, the protection of the low-income people is not enough, the illegal punishment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service level of the government is poor. Therefore, in the reform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improve the service level of our government, pay more attention to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low-income people, increase the exemp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d the scope and standard of the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etc.

Key words: taxpayer scope; anti-tax avoidance; home tax system; progressive reform

目 录

引言:…………………………………………………6

第1章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分析……………7

1.1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7

1.2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的分析………………………7

1.2.1 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7

1.2.2 新增反避税条款………………………………………………8

1.2.3 免征额提升至5000元………………………………………8

1.2.4 删除税目兜底条款……………………………………………9

1.2.5 修改纳税人认定标准…………………………………………9

第2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特点………………10

2.1 行政立法发挥补充立法作用………………………………10

2.2 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方式……………………………………10

2.3 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10

2.4 与国际相接轨………………………………………………11

第3章 对比其他国家立法模式的做法………………12

3.1 英国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12

3.2 德国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12

3.3 美国的税收征管制度………………………………………13

3.4 新加坡的家庭课税制………………………………………14

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之处………………15

4.1 免征额的确定过低…………………………………………15

4.2 对低收入者保护力度不足…………………………………15

4.3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16

4.4 政府的纳税服务水平不高…………………………………16

第5章 对今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建议……………18

5.1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18

5.2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18

5.3 灵活确定免征额范围………………………………………18

5.4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19

5.5 提高免征额…………………………………………………20

第6章 总结……………………………………………21

参考文献………………………………………………22

致谢……………………………………………………23

引 言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并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各界都很关注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提出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任务,并且明确要求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后,我国开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当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不断变大[1]。据财政部的数据统计,就2018年一年中,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5.9%,在各种税种的同比增速中,处于前列,而近五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同比增长率都超过了10%,并且通过与其他税收的对比,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如图所示。本论文就是通过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内容的介绍和其他类似国家的做法来进行评析。

各项税收

年份

合计

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税

2010

73210.79

21093.48

6071.55

11157.91

12843.54

4837.27

2027.83

2011

89738.39

24266.63

6936.21

13679.00

16769.64

6054.11

2559.12

2012

100614.28

26415.51

7875.58

15747.64

19654.53

5820.28

2783.93

2013

110530.30

28810.13

8231.32

17233.02

22427.20

6531.53

2630.61

2014

119175.31

30855.36

8907.12

17781.73

24642.19

7376.61

2843.41

2015

124922.20

31109.47

10542.16

19312.84

27133.87

8617.27

2560.84

2016

130360.73

40712.08

10217.23

11501.88

28851.36

10088.98

2603.75

2017

144369.87

56378.18

10225.09

32117.29

11966.37

2997.85

2018

183352

61529

10632

35323

13872

2848

注:1.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口产品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不包括金口产品消费税

2.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第1章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分析

1.1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

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引入了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的范围,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第二条表明我国开启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计税,同时删除了最后一项;第三条对税率进行了调整;第六条将原来的免征额由3500元改为5000元,并且新增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的专项扣除和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及养老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新增反避税条款;第九条规定了实行严格的纳税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了纳税申报的情形,加强了对境外移民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与上诉内容有关的纳税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如第九条,第十一条等。

1.2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的分析

1.2.1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

我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明确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而为什么要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呢,这种征税模式与以往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方式相比优势又是什么呢?当今世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2】

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采取的是对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收税的征税模式。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优点是征税成本低,同时对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符合国家某些特殊的政策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类型多样,按照分类所得的划分方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类型,并且,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水平,没有充分实现税收公平。

综合所得税税制模式是指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按统一的税率进行征税,而不考虑收入类型的一种纳税模式。这种税收模式的有点在于可以明显的看出纳税人之间的纳税能力,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征税方式也很简单,但是这种模式的纳税方式手续繁杂,费用较多,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纳税模式是将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和综合所得税税制模式相结合的纳税模式,对一部分收入实行综合纳税,对一部分收入实行分类纳税;这中纳税模式结合了前面两种纳税模式的优点,既方便征税又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赋税能力,但是这种纳税模式也需要严格的征管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居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收入类型变得多样,分类纳税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了,而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纳税模式是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的一种趋势,这种纳税模式与分类纳税的模式相比,是先进的,所以我国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纳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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